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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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虹霓先生較早前曾在本庭上訴,要求推翻裁判署兩項就管有高度瀕臨物種罪名的定罪裁決。本席經聆聽張先生的上訴陳詞理由後,已於在2月2日發下的判案書裡面,列出撤銷上訴要求推翻裁決的理由。今日張先生要求本庭給予證明,准許他上訴香港終審法院。

Case No.HCMA 54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46A/2000

HCMA54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4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NKS 26391及NKS 26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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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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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2月20日

裁決日期: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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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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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虹霓先生較早前曾在本庭上訴,要求推翻裁判署兩項就管有高度瀕臨物種罪名的定罪裁決。本席經聆聽張先生的上訴陳詞理由後,已於在2月2日發下的判案書裡面,列出撤銷上訴要求推翻裁決的理由。今日張先生要求本庭給予證明,准許他上訴香港終審法院。

2.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人需要說服本庭認為案件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庭才可給予上訴證明。

3. 張先生提出了三個論點支持他的申請:

(一) 原審裁判官不應在告票沒有列明的情況之下,運用法例第13(a)條罰款條款;

(二) 法庭沒有就法例第7(1)條裡有關許可證發出及日期的問題作出裁決;

(三) 針對裁判官及本庭專家身份鑑定的問題。張先生所持的論點,就是原審的時候,控方專家身份根本沒有經過鑑證,亦沒有事實或學術基礎去接納他的專家證供。

4. 張先生聲稱以上三點是涉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庭給予證明上訴終審法院。

5. 本案初審時,原審裁判官在案中作出了事實的裁決,上訴時本庭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本案事實,並不涉及廣泛及重要法律論點。

6. 就專家身份的問題,每一件案件涉及的專家都會不同,既然裁判官已經裁定了本案證人專家的身份,而本席亦都同意裁判官的觀點,此項裁決並無不妥的地方。

7. 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應運用法例第13(a)條判處罰款,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情況是涉及商業行為,因此引用13(a)作為罰款的基礎,這亦是本案裡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張先生所提出三個論點,均不能乎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法例第32條的要求,因此,本席拒絕張先生的申請。但本席重申如果張先生認為本案曾經涉及嚴重不公平情況,張先生是有權去向終審法院直接提出申請上訴。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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