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耀培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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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向債務人陳耀培先生追討HK$120,067.78,基於雙方在2000年3月9日所簽署的保險代理人協議、委任信件、經理人協議及保證收入協議。

Case No.HCB 7139/2002
Court
HCB
Date29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7139/2002

HCB 713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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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陳耀培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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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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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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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向債務人陳耀培先生追討HK$120,067.78,基於雙方在2000年3月9日所簽署的保險代理人協議、委任信件、經理人協議及保證收入協議。

2.2002年2月1日,呈請人對陳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陳先生。2002年4月16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6月28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陳先生。

3.陳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因為雙方未能就分期還款一事達成協議,陳先生也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清還所追討的債項,故此本席認為必須對陳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劉祖強律師代表

債務人:陳耀培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