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瑛小經營恆裕貨運公司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955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1. 經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後,本席決定將本呈請押後至2003年1月6日上午9時半(由負責破產呈請案之法官審理),以便債務人在2003年1月6日或以前,支付HK$24,800判決債務中,不少於HK$8,266之部份債務。

Case No.HCB 19551/2002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9551/2002

HCB 1955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1955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蔡瑛小經營恆裕貨運公司事宜
由債權人洪慧敏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30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2月3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經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後,本席決定將本呈請押後至2003年1月6日上午9時半(由負責破產呈請案之法官審理),以便債務人在2003年1月6日或以前,支付HK$24,800判決債務中,不少於HK$8,266之部份債務。

2.假如債務人可如期清還部份債務,法院將在2003年1月6日,對如何進一步處理本呈請(包括到時是否發出一般破產令),作出考慮。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Ms K M Lee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Ms B 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