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欽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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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方欽鵬,在新蒲崗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監禁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r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06/2001

HCMA 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1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2000年第7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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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方欽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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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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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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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方欽鵬,在新蒲崗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監禁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亦承認以下事實。

3. 在2001年11月20日,上訴人被警員截查時,警員向上訴人施行搜身,並在他的銀包內搜獲一張以陳照強為名並載有編號V064898(1)的香港身分證。該證載有上訴人的照片,但由於它的保安標記並不正確,故顯然是一張偽造身分證。警員亦發現上訴人藏有一本載有他本人照片的有效中國往來香港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上訴人被拘捕後承認他是在中國以人民幣¥1,100購買該張偽造身分證。其後政府化驗師經驗證後確定該身分證是更換相片的偽造證件。

4. 上訴人在香港是沒有犯罪記錄。他現年25歲,而在犯案時仍然是合法地逗留於香港。

5. 從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清楚可見,他在總結時說陳文武一案[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9年1059號]與沙文·那華斯一案[香港刑事法律彙報第一冊第195頁]「兩案所訂立的判刑原則和量刑尺度並不一致」(見上訴綜卷第15頁)是明顯有錯。他依照沙文·那華斯一案訂下的指引,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更是錯上加錯。

6. 在本席前的上訴理由如下:-

1) 上訴人...案發時並沒有逾期居留。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把這一重要事實加以考慮,違反同類案件的量刑原則。

2) 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錯誤引用不適當的例案,偏離現今同類案件的一般量刑準則。

3) ....十五個月的監禁明顯過重....。

7. 上訴人在上訴時,由陳大律師代表他,陳大律師準備了一份論點大綱,詳列原審裁判官如何錯誤判刑,對本席處理此案十分有幫助。

8. 控方代表陳律師沒有要求本席維持原審裁判官所判的刑罰,這是恰當的做法。

9.陳文武一案清楚可見,上訴人屬於第四類別人士,高等法院包鍾倩薇法官認為這類別的人士應被判處入獄4個月。

10. 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推翻原有的判刑,由判處入獄15個月減至入獄4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鑑全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