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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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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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40/2001 HCMA 64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4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79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本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於2000年12月17日零晨4時左右,上訴人駕駛着的士與一架小巴發生踫撞。當小巴司機要求上訴人賠償時,上訴人要小巴司機即控方第一證人打開車門,讓他上小巴才說。當上訴人登上小巴後,不由分說就揮拳打落證人(一)頭的後面,證人(一)即時感覺有點暈。上訴人繼續向證人(一)襲擊,用雙手不斷打向證人(一)的後頭部及背部,而證人(一)當時用雙手掩着他頭部保護自己。證人(一)說他在被襲擊的時候,都是坐在司機位的位置。當警察到現場,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說:「我同小巴佬撞車,我想同佢傾怎樣賠償,他都無心同我傾就打我,我只是還手打番佢。」 3.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口供指稱他與小巴踫撞後,他的車尾挾着證人(一)司機車門,證人(一)用粗言駡他,還不斷打電話,並自稱他是「勝和」的。上訴人勸第一證人不要激動,慢慢說,因為他恐怕證人(一)會找人打他。當上訴人登上小巴後,證人(一)就跳過來,一手推開上訴人令致他後退並背部撞及車門。而證人(一)再向他衝過來,接着雙方糾纏一會兒後,跌落前排的座位上。上訴人壓着證人(一),互相向對方作出毆打,後來上訴人離開車廂。上訴人指自己亦有受傷,額頭有微腫,但他向警員表示不用看醫生驗傷。上訴人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
5.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不接受上訴人在法庭的證供,他在裁斷陳述書裏說得很清楚,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但有一點令本席不安是當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5段,講述關於證人(一)的醫生報告時,他有這樣的結論:
6.證人(一)在庭上所說是上訴人一踏上小巴後,便襲擊他的頭部的後面及後背,但醫生報告所顯示證人(一)的傷勢是在他的前額、左眼及右胸。醫生報告沒有顯示證人(一)後背或後頭位置有傷勢。 7.裁判法官沒有指出為何他認為醫生報告所述的傷勢與證人(一)所講被襲擊的經過是符合的,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存有潛在疑點,而且疑點應該歸上訴人,所以本席決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