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鴻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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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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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326/2001 HCMA 132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2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8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2年5月31日 判決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2年7月2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在肇事當日下午八時廿分,從西祥街行人路沿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 橫過城西道,他在城西道東行線的左一線接近西祥街北的對面行人路,尚有兩三步時,被上訴人駕駛之輕型貨車撞倒,控方第一證人受撞後翻滾20米,最後停在上述左一線上。控方第一證人指稱在開始橫過馬路時,看見整條城西道東西線的行人過路處是亮着穩定的綠色人像燈,當她去到路中央的行人安全島時,她停下來並猶豫了一會兒,再看見城西路東行線是亮着綠色人像燈,但她不肯定當時的綠色人像燈是固定的,還是“閃吓閃吓”。 3.控方第二證人在事發時正駕駛他的私家車停在西祥街北行的左線,他看見交通燈是紅色。在他停下不夠一分鐘,他見到上訴人的貨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數秒後,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交通燈轉了綠色。 4.上訴人之輕型貨車撞倒控方第一證人後,他貨車的左車頭有多處地方損毀,包括左車頭燈、左前泵把、左前擋風玻璃窗。 控方證據亦顯示城西道東行線是一條很長的直路,在肇事行人過路處的100米內都是視線無阻,在事發時上址燈光照明充足,車輛稀疏,而上訴人在事發後向現場調查的警員稱他在肇事前以時速60公里駕駛其貨車,又指出他在撞倒控方第一證人時車燈是綠色的。 5.代表上訴人大律師提出以下兩點的上訴理由:
6.裁判法官很詳細地分析和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精神狀況(見上訴宗卷第10頁)。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大律師的陳詞,即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見到上訴人的車向她駛過來,她在受驚及極度恐慌下才產生(靈魂出竅)的幻覺。控方第一證人亦很清楚地說出她看見被告人的貨車是從她左方駛來,而她是在西城道東行第一線差兩三步到行人路被撞倒,而這點與控方第二證人在草圖上劃上「X」指示位及上訴人貨車停定的位置脗合,而控方第一證人很誠實地確認上訴人的貨車在撞倒她時,是依綠色的交通燈行駛的,因此,本席不同意裁判法官在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於事發時己經完全康復、精神正常是有出錯的。 7.裁判官考慮過控方證人口供之後,作出在事實上的裁斷,即當上訴人撞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當時的燈號是剛轉了綠色車燈,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的,因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言指控方第一證人被撞數秒後,控方第二證人的交通燈轉了綠色,而控方第一證人當在庭上給口供時,沒有排除她被撞時上訴人的燈號是已經轉了綠色。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被撞時,她還有兩三步便到達北行線的行人路,而上訴人當時對到現場的警員說他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的時候,他的車速是60公里,再者,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貨車的損毀的位置,可證實上訴人在撞倒控方第一證人時,他已經行到接近城西道東行線的行人路,而上訴人的行車線是一條很長的直路,100米內都是視野無阻。而證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行人過路處被上訴人的車撞倒。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下裁斷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鏡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劉陳高律師行轉聘李憲基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