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chu Hon Chiu(朱漢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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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3年3月17日,呈請人基於債務人未能清付一筆數達一百五十多萬的判決債務而提出此呈請,要求法庭頒發一般破產令。
Case No.HCB 5100/2003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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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5100/2003 HCB 510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5100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CHU HON CHIU(朱漢超)事宜 由呈請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3年6月16日 宣判日期:2003年6月16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在2003年3月17日,呈請人基於債務人未能清付一筆數達一百五十多萬的判決債務而提出此呈請,要求法庭頒發一般破產令。 2.債務人在聆訊時指,他在涉及該判決債務的借貸中的身份是擔保人。債務人希望呈請人先將借款人名下的一個物業出售,才考慮是否要求法庭向他發出破產令。呈請人不同意這個要求。債務人在聆訊時亦表示,該物業並非由他持有,而出售所得的款項亦只約有八十多萬元。因此,即使該物業順利出售,並將所得款項全數用以清還判決債務,債務人仍欠呈請人約七十多萬元。 3.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呈請人有充份理由要求發出一般破產令。 4.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本呈請所涉訟費(包括任何較早前被保留的訟費)由債務人付予呈請人。
呈請人:由吳國榮律師行指派Ma Pui Hang 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Teresa Yau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