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佩川 訴 新漢寶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D 18/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SD judgment.
1. 這是債務人何佩川先生的申請,要求撤銷債權人新漢寶有限公司(Hamburg Co Ltd; 簡稱“新漢寶”)在2001年6月21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新漢寶向何先生追討HK$120,000.00,基於何先生發出的支票,日期是2001年5月31日,受款人是新漢寶。2001年6月7日,新漢寶向銀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但支票沒有兌現,原因是銀行接獲何先生取消付款的指示。
|
HCSD000018/2001 HCSD 1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01年第1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8日 宣判日期: 2001年8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1年8月3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是債務人何佩川先生的申請,要求撤銷債權人新漢寶有限公司(Hamburg Co Ltd; 簡稱“新漢寶”)在2001年6月21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新漢寶向何先生追討HK$120,000.00,基於何先生發出的支票,日期是2001年5月31日,受款人是新漢寶。2001年6月7日,新漢寶向銀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但支票沒有兌現,原因是銀行接獲何先生取消付款的指示。 2.據何先生所稱,新漢寶當時向Collections Interior Ltd(簡稱“Collections”)追討HK$160,000.00的債項,已對Collections作出清盤的呈請。何先生是Collections的董事,而Collections是一間上市公司CIL Holdings Ltd(簡稱"CIL")的子公司。新漢寶拒絕接受由CIL發出的期票,清還Collections的債項,以撤銷對Collections的清盤呈請。最後,何先生與新漢寶達成協議,先由何先生即時支付現金HK$100,000.00,清還部份欠款,至於餘款HK$120,000.00(包括利息和新漢寶的訴訟費用),由何先生發出一張個人的期票支付。何先生於是發出了上述的支票。 3.何先生指稱,他發出期票的時候,與新漢寶有一個口頭協議,新漢寶承諾,不會向銀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直至接獲何先生的通知,何先生已從CIL處得到足夠現金去支付支票。 4.新漢寶否認以上的指稱。新漢寶的律師向法庭陳述,即使何先生所言屬實,在法律上該口頭協議也不能被接納為証據。何先生所發出的支票,是一個書面的承諾,無條件向支票的受款人答應支付支票的金額。何先生指稱的口頭協議,作用就是要推翻這個書面的無條件承諾。法律並不容許接納口頭的証據,以否定文件的証據。 5.本席接納以上的陳述。由於何先生提出的理由,並無法律基礎,本席遂拒絕他要求撤銷償債書的申請,並准許新漢寶在7天後遞交破產呈請書。至於新漢寶在這項申請的訴訟費用,本席評定為HK$5,000.00,由何先生支付。
債務人:何佩川先生,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馮黃伍林律師行黃禮榮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