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池經營成興機械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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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陳偉文先生提出,陳先生是債務人梁池先生以前的僱員,梁先生獨資經營的生意名為成興機械工程公司。呈請是根據勞資審裁處申索編號2000年3602號2000年6月8日的得直裁決,梁先生當時承認要支付陳先生的欠薪及遣散費,審裁官遂作出得直判決,裁定梁先生需要支付的金額為HK$276,843.60。根據雙方的同意,審裁官准許梁先生分10期清還。梁先生只還了HK$38,000.00,餘款HK$238,843.60卻沒有繳付。陳先生於是在去年12月19日向梁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今年6月7日,陳先生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6月22日以面交的方式送達梁先生。此外,梁先生亦欠下其他兩名前僱員的薪酬及遣散費,合共HK$240,842.40。

Case No.HCB 3959/2001
Court
HCB
Date10 Sep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3959/2001

HCB 395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3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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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梁池經營成興機械工程公司
有關債權人陳偉文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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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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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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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陳偉文先生提出,陳先生是債務人梁池先生以前的僱員,梁先生獨資經營的生意名為成興機械工程公司。呈請是根據勞資審裁處申索編號2000年3602號2000年6月8日的得直裁決,梁先生當時承認要支付陳先生的欠薪及遣散費,審裁官遂作出得直判決,裁定梁先生需要支付的金額為HK$276,843.60。根據雙方的同意,審裁官准許梁先生分10期清還。梁先生只還了HK$38,000.00,餘款HK$238,843.60卻沒有繳付。陳先生於是在去年12月19日向梁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今年6月7日,陳先生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6月22日以面交的方式送達梁先生。此外,梁先生亦欠下其他兩名前僱員的薪酬及遣散費,合共HK$240,842.40。

2.梁先生反對陳先生的破產呈請。據梁先生在8月27日給破產管理署的信,他提出以下數點。

3.梁先生除了經營成興機械工程公司,亦有經營一間名為梁成安建築有限公司(簡稱“有限公司”)的業務。由於經濟不景,有限公司經營出現困難,引致要遣散僱員。有限公司其中一項拆卸工程又被大判拖欠工程達數百萬,在高院建築案件編號2000年85號向大判追討,索償金額達港幣九百多萬。

4.今年3月23日,高等法院作出一個中期付款命令,命令大判需要把HK$1,200,000.00存入法庭,用來支付有限公司欠下其建築材料供應商的費用。據梁先生表示,大判對於中期付款命令,已提出上訴,有限公司向大判追討的訴訟,仍未解決。此外,有限公司亦有其他的拆卸工程,因為業主未能準時出糧款,以致未能準時分期支付遣散費給前僱員。梁先生表示,對於有限公司的僱員及獨資生意的僱員的欠薪及遣散費,他已支付了70%,並無逃避責任之意。

5.梁先生在今年8月曾經向陳先生及其他前僱員作出還款的建議。對於拖欠陳先生的款項,梁先生建議以88期歸還,長達7年,陳先生拒絕接受該還款建議。

6.在今天的聆訊,梁先生又提出希望以兩年時間清還欠陳先生的款項。代表陳先生的律師亦拒絕接受新的還款建議。

7.由於梁先生對於所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而他亦沒有能力償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認為需要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梁池先生,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羅凱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薛花嘉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