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徒炳禧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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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前身為華僑商業銀行,經合併法例生效後,現名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破產呈請是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0年第14021號在去年11月2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4530/2001
Court
HCB
Date22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4530/2001

HCB 4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4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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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徒炳禧(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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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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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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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呈請人前身為華僑商業銀行,經合併法例生效後,現名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破產呈請是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0年第14021號在去年11月2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2.法庭裁定債務人司徒炳禧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189,115.07。2001年2月8日,呈請人向司徒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在該天的報章刊登。

3.2001年6月26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8月13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司徒先生,呈請人亦有遵照該命令把呈請書送達司徒先生。

4.司徒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是他要求呈請人給予他時間,以分期方式清還債項。司徒先生曾向呈請人提出還款的建議,但呈請人沒有接受。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司徒先生亦沒有能力清還債項,他的還款建議,呈請人也不接受,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需要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劉漢銓律師行施美玉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薛花嘉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