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徒炳禧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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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前身為華僑商業銀行,經合併法例生效後,現名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破產呈請是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0年第14021號在去年11月2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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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4530/2001 HCB 4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45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本案的呈請人前身為華僑商業銀行,經合併法例生效後,現名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破產呈請是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0年第14021號在去年11月2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2.法庭裁定債務人司徒炳禧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189,115.07。2001年2月8日,呈請人向司徒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在該天的報章刊登。 3.2001年6月26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8月13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司徒先生,呈請人亦有遵照該命令把呈請書送達司徒先生。 4.司徒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是他要求呈請人給予他時間,以分期方式清還債項。司徒先生曾向呈請人提出還款的建議,但呈請人沒有接受。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司徒先生亦沒有能力清還債項,他的還款建議,呈請人也不接受,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需要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劉漢銓律師行施美玉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薛花嘉詩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