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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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追討債項為HK$328,910.09,基於呈請人和債務人陳兆榮先生簽署的3份合約,分別為保險代理人合約、經理人合約、保証收入合約,該3份合約都在1998年12月間簽署。

Case No.HCB 5055/2001
Court
HCB
Date10 Dec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5055/2001

HCB 505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5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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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兆榮(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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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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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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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追討債項為HK$328,910.09,基於呈請人和債務人陳兆榮先生簽署的3份合約,分別為保險代理人合約、經理人合約、保証收入合約,該3份合約都在1998年12月間簽署。

2.2001年5月29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債務人。2001年7月12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8月1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債務人。

3.在10月15日,第一次在本席席前聆訊的時候,由於債務人反對破產呈請,本席遂作出一些指示,命令雙方要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庭遞交誓章,詳細列出反對及支持破產呈請的理由。其後,債務人申請法律援助,所以破產訴訟的程序受到擱置。

4.在今天的聆訊,債務人向本席表示他承認債項,並且不再反對破產呈請,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黃月華律師代表

欠債人:陳兆榮,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