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啟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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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是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所追討的債項截至1999年4月13日,為HK$67,112.08。2001年6月11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羅啟堯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2001年7月13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呈請書,呈請書於9月11日亦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是基於羅先生與呈請人在1997及1998年所簽署的代理人協議、經理協議及貸款協議。

Case No.HCB 5112/2001
Court
HCB
Date15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5112/2001

HCB 511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5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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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羅啟堯(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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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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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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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是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所追討的債項截至1999年4月13日,為HK$67,112.08。2001年6月11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羅啟堯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2001年7月13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呈請書,呈請書於9月11日亦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是基於羅先生與呈請人在1997及1998年所簽署的代理人協議、經理協議及貸款協議。

2.呈請人於去年9月曾與債務人羅先生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根據該協議,羅先生向呈請人提供12張期票,每張支票金額為HK$5,000,以清還所欠的債項。羅先生所提供的支票,只有首兩張兌現,其他的都未有在到期日兌現。呈請人拒絕再給予羅先生分期還款的機會,向法庭申請破產命令。

3.羅先生向法庭承認所欠呈請人的債項,他表示需要12個月時間才可分期把債項清還。

4.本席認為羅先生並沒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去反對破產呈請,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劉袓強律師代表

欠債人:羅啟堯,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