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廖雅倫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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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Nan Fung Finance Limited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在高院雜項案件編號1999年7224號作出的得直判決。判決作出的日期是2000年2月24日。當時聆案官裁定,本案債務人廖雅倫先生,需要向呈請人交還抵押的物業,及支付所欠呈請人的債項,金額為HK$705,865.15,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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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6294/2001 HCB 629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62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 2001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26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Nan Fung Finance Limited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在高院雜項案件編號1999年7224號作出的得直判決。判決作出的日期是2000年2月24日。當時聆案官裁定,本案債務人廖雅倫先生,需要向呈請人交還抵押的物業,及支付所欠呈請人的債項,金額為HK$705,865.15,附帶利息。 2.債務人和他的兄弟廖永倫先生共同擁有該抵押物業,當時呈請人貸款給債務人及廖先生,資助他們購買位於荃灣德士古道一物業,而債務人及廖先生都簽署了一份按揭,把物業抵押給呈請人。按揭第1.01(a)條款訂明,按揭人是共同和個別承擔呈請人借給他們的款項。在1999年債務人及廖先生沒有依期還款,呈請人於是向他們提出按揭訴訟,而聆案官於上述2000年2月24日作出收樓及還款命令。 3.呈請人在去年6月8日經執達吏收回按揭物業,其後在去年10月以公開拍賣形式,成功出售物業,之後扣除售出物業所得款項,債務人仍欠呈請人的金額為HK$537,829.38。 4.今年3月5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上述所欠的款項。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債務人。在8月13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翌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債務人。 5.債務人反對破產呈請,因為簽署物業按揭的時候,他的理解是他只需要負擔一半的債項,這點明顯與按揭內第1.01(a)的條款不符。債務人很清楚他所簽署的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他當時沒清楚理解他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這並不構成一個合理的抗辯理由。根據按揭的條款,債務人很明顯是負有共同及個別責任,以 清還欠下呈請人的債項。 6.由於債務人並無合理的抗辯理由,而所欠呈請人的金額亦無爭議,本席認為需要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王澤長、周淑嫻、周家健律師行,William Thomson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J Glen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