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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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表上訴人的王律師根據以往案例,指出這兩項罪名的刑期都是同期執行的,而且所判的15個月刑期亦已足夠。

Case No.HCMA 93/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93/2001

HCMA9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0年第5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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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梁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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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1年4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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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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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承認兩項罪名:

(1) 管有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及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裁判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第二項罪名其中兩個月需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7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的裁決,提出上訴。

2.代表上訴人的王律師根據以往案例,指出這兩項罪名的刑期都是同期執行的,而且所判的15個月刑期亦已足夠。

3.代表答辯人的梁律師對這項上訴的理據並沒有爭議,同意上訴人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

4.本席亦同意王律師的陳詞,所以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兩項罪名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