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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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在2001年2月16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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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53/2001 HCMA25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25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504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4月18日 宣判日期:2001年4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在2001年2月16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2. 根據代表上訴人的張大律師所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而裁定上訴人有罪。控方第一証人是被毆打的受害人,在裁判法院的審訊中,他出庭作供,又接受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盤問。裁判官也有機會聽取他的証供及親自觀察他作供時的神態,最後,他接納了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 3. 控方第一証人作供時指稱他被上訴人毆打了七至八次,裁判官對此証供有所保留,雖然他不接納控方第一証人在這方面的証供,但接納了上訴人確曾襲擊了控方第一証人的頭部數次的証供。 4. 此外,張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既不接納控方第一証人曾被上訴人毆打了七至八次,也不接納他指稱被上訴人襲擊後無法恢復工作的証供,因此,裁判官所定之罪並不穩當。但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潘大律師所說,這並非一項要點,原因是控方第一証人受到襲擊後,可能只是在其後的第二或第三天不能工作而已,而其証供並不能証實他以後無法工作。 5. 裁判官在審訊中有機會觀察証人的表現,他認為控方第一証人是一位誠實的証人,所以他接納了他的証供。上訴法庭並沒有機會聽取或觀察証人作供的神態,所以除非對上訴人有罪與否存有疑問,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或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 6. 基於缺乏充分理據令本席相信裁判存有疑問,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撿控專員潘展平代表 上訴人:由向展偉律師事務所委託張君銘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