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廣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84/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即被告人)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社會服務令為期180小時。上訴人現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
HCMA000484/2001 HCMA48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8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71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2001年8月3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即被告人)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社會服務令為期180小時。上訴人現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先簡明扼要地提及控辯雙方的案情,然後才作出結論。裁判官認為原告人(即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後來裁判官又提到可能因為原告人父親(即控方第二證人)曾向原告人施加過壓力,所以她才控告上訴人。但裁判官在總結時,仍然相信原告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先說出他的結論,然後才闡明他如何衡量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即李大律師)因而批評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之證供,即上訴人和原告人純屬朋友關係。 3.本席認為要是裁判官接納了上訴人之說法,即上訴人和原告人純屬朋友關係。但依本席之見,上訴人被控告的行為仍然是有可能發生過的。這種行為不一定只局限於情侶或男女朋友的關係中。所以本席不接納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因過早作出結論,致使其裁決產生問題這一說法。至於壓力方面,正如本席向李大律師提出,壓力無可否認是存在的。這是原告人父親對女兒施加的壓力要她控告上訴人。但問題是究竟這是一種令原告人誣告上訴人的壓力,或是只是要她誠實地說出事情始末的壓力而已。 4.裁判官在仔細考慮過原告人的證供後,亦提醒自己,在欠缺其他佐證的情況下,如果他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誠然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是經過慎重考慮後,他仍然接納原告人的證供,並否定上訴人的證供。 5.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有機會觀察所有證人的表現,而上訴庭則不然。除非上訴庭覺得案中有潛在的疑點,否則上訴庭很少會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除非潛在的疑點涉及上訴人有罪與否此課題上,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決。 6.在考慮過李大律師的觀點後,本席始終認為此案就上訴人的定罪而言,並沒有不穩妥之處,亦沒有任何疑點,因此本席決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謝偉俊律師行李樹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