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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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霞於2002年2月4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監禁15個月。她以刑期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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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88/2002 HCMA18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8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76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23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23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劉霞於2002年2月4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監禁15個月。她以刑期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2.案情是非常簡單,在2002年2月1日,警方於下午6時50分,前往旺角栢樹街6號2樓,一處名為「喜運來指壓」的單位執行搜查令。破門入屋後,發現被告及另外7名女子藏身於單位內的一個暗格之內。經調查後發現這7名女子,包括上訴人,都是非法入境者,而其中兩名女子則持有雙程證,因此將上訴人拘捕。 3.在判刑時,原審裁判法官有考慮過上訴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及她的家庭背景。她有父母及一姊,由於經濟理由,才非法入境。今早她告訴法庭她的父親正在醫院,而她的姊姊是弱智的,家庭是全靠她來照顧及維持。但這些都不是特別的人道理由可使法庭將刑期減少。15個月的刑期是上訴法庭規定的,凡觸犯此等罪行,被告都是要接受這個刑期,而這案件亦沒有其他例外或特殊的情形,故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署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