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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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身為巴士司機,在執行職務時,無合理辯解,亦沒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進入該巴士的乘客張凱恩的安全。裁判官判上訴人罰款$1,200,現在上訴人不服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

Case No.HCMA 1327/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27/2001

HCMA132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27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6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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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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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28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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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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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身為巴士司機,在執行職務時,無合理辯解,亦沒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進入該巴士的乘客張凱恩的安全。裁判官判上訴人罰款$1,200,現在上訴人不服原判,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

2.本案案情非常簡單,而本案的証供亦是基於控方第一証人張凱恩在証人台所作的証據。根據控方第一証人的口供,她說事發當時,她去到彌敦道及普慶戲院對面政府合署附近的巴士站,準備乘坐81C路線的巴士回家。她到達巴士站時,剛剛有巴士到站,她就排隊上車。當時正下著雨粉,她左手拿著一把長雨傘,但沒有打開。巴士是一架九龍巴士公司的雙層巴士,上車時要上兩級。當她上車時,她一隻腳踏在第一級的時候,巴士車門突然關上,夾著她的右手及雨傘,跟著巴士開出。她把右手揪出來,但雨傘仍然被夾著,然後她整個人踏回地面。巴士前行少許後停定,然後車門打開,於是她又再上車。控方第一証人張凱恩的口供大致是這樣。

3.在盤問時,她同意當她到達巴士站的時候,巴士已經到站,有乘客正在上車。當被問及車門如何夾到她的手及雨傘時,她描述當她踏上一級後,她右手拿著雨傘並提高了一點,車門突然由左至右關上,故夾著她的右手及雨傘。當她向醫生投訴時,她說右手及左手都感到痛楚,她解釋由於事發至今已相隔有半年的時間,故記不清楚;但因右手比較痛,故只記得右手而記不起左手。

4.裁判官經過考慮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接受她的証供,因而裁定上訴人此項罪名成立。上訴人在本庭提出三點上訴理由,這三點理由同樣在裁判官的裁決書中已有提及到。在第10段裁判官指出關於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前後不脗合,他仔細考慮過當她到達巴士站時,究竟巴士是剛到站還是巴士已經到站,而乘客正在排隊上車這一點,本席認為只是在細節上有偏差,故並不重要;至於第二點辯方指出控方証人的証供有所改變,本席認為在盤問下,証人會被盤問一些細節的地方,正如本案中的証人,被非常詳細盤問關於右手被夾的經過,所以在這樣的情況,描述更多的細節時,並不等同於改口供。本席認為控方証人並沒有改變她的証供。關於控方第一証人的傷勢,她初時沒有提及左手,辯方以她身體檢驗表格盤問她時,她同意她的左手亦有受傷。關於以上幾點,裁判官都有詳細考慮。而他所得到的結論,本席認為都是合理的結論,最重要是當時張凱恩在上車時,當她一隻腳踏上車,車門隨即關上,然後她的雨傘及右手或一隻手被夾在車門,她要把手及雨傘揪出,再踏回地面。巴士停車後,她再上車,到站時她就寫下司機的車牌及姓名,然後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並向警員投訴。

5.這個事實是非常清楚及明確,裁判官所作出的亦是事實的裁決,加上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証人台作証供,所以裁判官無可能知道他的口供是怎樣的,當時根據他所說事發的情況是怎樣,裁判官亦沒有可能聽取到他的口供。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相信張凱恩的口供是唯一他可以得到的做法。他根據這些口供所出的結論,是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干涉事實的裁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