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溫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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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有罪。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33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36/2001

HCMA 133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3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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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溫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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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30日及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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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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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有罪。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4月30日上午凌晨時,上訴人提及他於9月24日缺席裁判法院是因為他當日不適,要看醫生及附有醫生紙。翌日,他已致電西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安排他於9月26日出席法庭。於9月26日出席法庭時,裁判法官充公上訴人的擔保而扣留了他。上訴人於10月16日上高等法院時獲悉擔保,11月21日是他的審訊日期。

3.於11月21日,當時上訴人才發覺審訊的法官是那位於9月26日扣留他是同一位法官,當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要求轉另一位法官審訊。第一個理由是因為9月26日的事情及當日辯方才接到控方的通知,說一名莊偉傑控方證人不會做控方證人,因為控方找不到他,所以證人傳票便不能傳達該證人。當時辯方申請押後,因為辯方認為這個證人十分重要及能夠幫助辯方,裁判法官拒絕了這個申請,繼續審訊,最終上訴人被判有罪。

4.本席曾考慮以上的情況,認為無可否認上訴人當然是有理由相信他自己受到一個不公平的對待。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控方不能及時在11月21日找到這位證人,但辯方首先不知道情況。如果控方預早通知辯方他們找不到這位證人,不能將傳票給予證人。辯方可能有機會計劃怎樣做,因為於當日11月21日才通知。本席認為最公平的做法是裁判法官應該要給予辯方一個機會,是否可以找到這位證人,因為該案件不是一件簡單案件,最重要的是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應該給予辯方機會。此外,這位裁判法官於26日所作之擔保,本席認為他不應該充公上訴人的擔保,因為上訴人是有足夠理由提供為何他於9月24日缺席法庭。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有不公平感覺。本席認為最公平的做法是判今天早上的上訴是得直,本席命令這件案件返回西區裁判法院重審。而9月26日裁判法官充公了上訴人的$3,000擔保則被撤銷,擔保金$3,000發還給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