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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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在道路上燈號控制過路處的行人,當道路交通紅色燈號在穩定亮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燈號的指示。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0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06/2001

HCMA 50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06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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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周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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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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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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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在道路上燈號控制過路處的行人,當道路交通紅色燈號在穩定亮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燈號的指示。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名女交通督導員作供,該名督導員指出當日她在眾坊街與上海街交界正在軍裝當值,負責檢控違例過路的行人。她當天目撃上訴人與一名女子,由眾坊街行人路處由南向北踏出馬路,面向她橫過馬路。當時行人路處有很多行人站在一旁等候過馬路。當上訴人與該名女子踏出馬路時,其餘行人仍站在原處。當他們到達行人安全島時,證人上前截停他們,並向他們指出違例事項。該名女子承認錯誤,但上訴人表示他趕時間往機場接機,並指出過馬路時沒有車輛駛來,但控方證人向他指出因他不依照交通燈號過馬路,要被檢控。

3.控方證人表示因為那名女士是一名長者及她即時認錯,所以決定不予檢控她。在盤間時,控方證人指出那名女士行先,上訴人行後,但她否認曾叫他們「過嚟!過嚟!」,及向他們招手。

4.證人完成口供後,裁判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作供時稱,當時過路燈之紅公仔是亮著,他見他的母親突然踏出馬路一步,隨即聽到控方證人叫他們「過嚟!過嚟!」,亦見到控方證人向他們招手。他的母親向著控方證人行去,所以他尾隨他的母親。當過去之後,控方證人指他們衝紅燈過馬路,但因為他的母親是長者,所以不檢控她,只檢控上訴人。上訴人亦承認他當時跟控方證人說他往機塲接人,並聲稱他衝紅燈是因為控方證人叫他過去。但控方證人仍要檢控他。

5.辯方證人是周女士,她是上訴人的母親。周女士稱她當天是與她的兒子經過傳票的地點。她與上訴人在行人路處等候綠燈過馬路。等了一段時間,見兩邊馬路沒有車來,燈號仍是紅色,她估計紅燈將會很快轉綠燈,於是行出馬路,但知道上訴人在其後跟隨。當時她行了約2-3米後,發現仍未轉綠燈,突然聽到控方證人叫她過去及向她招手,所以她才繼續前行。控方證人告知她衝紅燈是違例的,但辯方證人周女士稱她繼續過馬路是因為控方證人叫她過去。稍後控方證人檢控上訴人。

6.辯方舉證完畢後,從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中,本席可以看出他很小心地衡量各證人的口供,他最終不接納辯方證人所講的說話,而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最主要是裁判法官不相信當時控方證人有招手叫辯方證人過去及叫他們「過嚟!過嚟!」。

7.今天早上,上訴人上訴表示裁判法官犯錯,他認為裁判官不可以因為他與他的母親口供上有茅盾,因他母親稱已過了馬路2-3米,但上訴人在作供時說只是踏出一步。上訴人的意思是指裁判法官不能以這些小點的出入而不相信他們。

8.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很小心地分析所有的證供,然後很適當地表示他不接納辯方的口供,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及可靠。上訴不是重審,最主要是上訴法庭要看裁判法官在他衡量證供及證據時有否出錯,或是否有不妥之處。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程序上沒有出錯,所以今天早上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周小凱,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