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清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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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控以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01年7月2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00。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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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14/2001 HCMA 91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3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控以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01年7月26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00。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判罪。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在吉之島百貨公司內偷取共9件屬於化裝品的物品。上訴人在當日的確是在吉之島拿走該9件物品,沒有付錢而離開吉之島,這點全無爭議。離開吉之島後,遭便裝保安員帶返吉之島,這亦無爭議。唯一的爭議是當時上訴人是否有偷竊的意圖。 3.上訴人表示她當時服了藥,忘記付錢。原審裁判法官接納被告人曾服藥,亦接納該些藥有可能令上訴人有昏昏欲睡的情況。但他考慮了事發的情況後,不接納上訴人是因為曾服藥物而引致她忘記付錢,裁定她有偷竊的意圖。同時,當時裁判官亦根據上訴人在警員到達後,曾經在警誡下向警員提及她「一時貪心」。上訴人指既然裁判法官相信她曾服藥,接納服用該些藥物後會令人昏昏欲睡,他無理由不相信她的證供,即她的確是服藥後忘記付錢,而裁定她有罪。 4.如果翻閱當時裁判官的判詞,可看到他作出很詳細的解釋為何他不相信當時上訴人的身體狀況不是如她所說的程度。他指上訴人入到吉之島後的情況怎樣,未到收銀處時她的情況如何,然後警員到塲後,抵達警局.....他將上訴人當時的情況,做過甚麼、說過甚麼,全面指出,然後作出裁定。根據他這個看法,上訴人當時的身體狀況並不是如她所說的程度。裁判法官並沒有將舉證的責任轉至辯方,而不須要控方的證明上訴人有罪。 5.裁判法官很明顯表示控方要證明每一項控罪所需的成分。由於上訴人對於她曾經在吉之島拿走該些物件,未付款而離開了吉之島這點完全不爭辯,裁判法官唯一須要考慮的是當時上訴人的心態是否有偷竊的意圖。至於被告人的心態是甚麼,裁判官當然不可能知道她腦中想著甚麼,唯一的做法是看環境證供,當時上訴人的態度怎樣、情況怎樣、說過甚麼等等。上訴人否認曾向警員表示「一時貪心」,但裁判官經過裁定後,接納當時上訴人在警戒下曾說過這些話,並且不是在警員威迫利誘下才說出這樣的話。當時她沒有付錢,她的行徑完全支持裁判法官的看法,就是上訴人當時是有偷竊的意圖。 6.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如上訴人所指而斷章取義,胡亂地判上訴人不誠實,或忽略了上訴人當時的情況,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相反,裁判法官是清楚知道判刑的準則,清楚知道上訴人指當時的情況。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裁定控方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干犯控罪。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上訴的理據。裁判官的判決是沒有任何不妥當或令人不安之處,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委派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許清旋,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