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錫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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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蕭錫標被控於2001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於啟興道2號太平洋工業中心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GX7701的公共巴士。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9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99/2001

HCMA99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900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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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蕭錫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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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1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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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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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蕭錫標被控於2001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於啟興道2號太平洋工業中心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GX7701的公共巴士。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裁判官在審訊此案時,已小心觀察了第一証人作供及被盤問時的言行舉止,才裁斷他的証供是真確的,並相信他所述的是這宗意外的真確過程。裁判官認為第一証人是誠實可靠的。相反,他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3.正如本席在處理這宗上訴案時所述,本席沒有機會聽取証人的証供,亦沒有機會觀察証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再者,今天上訴人亦提供不了任何實質的理由來說服本席,以致本席可根據該等理由來推翻林裁判官的裁决,並說明他的裁决在何處出錯或顯得不妥當。故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廖遠明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