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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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在2001年7月23日於香港羅湖火車站車廂內盜竊一位何珍女士港幣2,260元及人民幣600元,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罸,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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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71/2001 HCMA 107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7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5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在2001年7月23日於香港羅湖火車站車廂內盜竊一位何珍女士港幣2,260元及人民幣600元,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罸,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兩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年老的婆婆,她於2001年7月23日早上8時,獨自離家乘搭火車往羅湖回鄉。火車到達上水火車站時,上訴人站在她的身旁問她當天農曆是甚麼日子。控方第一證人回答是農曆初三。之後上訴人繼續向這位老婆婆說他回鄉飲宴,但老婆婆並沒有回答。這位控方證人說她事前並不認識上訴人。上訴人一直站在她的身旁直至火車到達羅湖火車站。 3.當火車到達羅湖站後,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年老及行動不便,所以她先讓其他乘客下車。在此時,一名穿黑色T恤之男士行近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旁,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他剛才在地上拾獲金錢。這位黑衫男士手執一卷用黑色膠袋包裹的500元紙幣,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詢問是否她遺失的。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並提議這位黑衫男士將金錢交往警署。上訴人提議看誰錢包內有較多金錢,則此卷500元紙幣交由此人保管。 4.得悉此建議後,控方第一證人拿出她的錢包,當時內有港幣2,260元及人民幣670元,上訴人不問原因便取去控方第一證人的金錢並放進自己口袋。他取走了港幣2,260元及人民幣600元,將餘下的金錢及錢包交回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便立即離開火車車廂。 5.控方第一證人見到這情況下,大聲向控方第二證人即一位月台助理求助。上訴人迅即便被這位證人截停。他被截停後不久,上訴人私下曾將取走金錢中的港幣1,760元及人民幣600元交回控方第一證人。 6.控方第二證人指出事發當日她在羅湖火車站月台當值,突然聽到一位老婆婆即控方第一證人高聲呼叫。當時上訴人正匆忙地離開火車,所以她即依照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立即截停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向她說遭人打荷包,及後控方第二證人便將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帶往羅湖警崗。 7.因為上訴人於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65C條同意一些事實:上訴人當時被警員搜獲身上有一張八達通咭,那八達通咭顯示出上訴人在早上7時06分進入九龍塘火車站,一直沒有在任何火車站離開。在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向在場警員指出上訴人是偷取她金錢的人。上訴人被警誡後,否認指控。 8.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供稱謂他是一名買賣中藥、電話、電視的商人,經常來往內地。在2001年7月23日早上7時,他進入九龍塘火車站,準備往深圳洽談生意。但上了火車不久後,他便覺得肚子疼痛。當火車到達大埔站後,他便離開了車廂尋找厠所。如厠後,他覺得自己身體仍有不適,頭有少許暈眩,所以便在車站月台休息。稍後才再乘搭一列火車前往羅湖。 9.當火車到達羅湖後,他便離開車廂。在月台上前行了約10米後,突然之間有一位老婆婆大叫,月台服務員便命令他停下。其後他向控方第一證人問有否辨認錯對象。當日他並沒有與控方第一證人在火車廂內傾談過,亦沒有將部份金錢還予控方第一證人。警員亦沒有在他身上搜獲港幣500元,因為當時他的錢包內有港幣5,100元及人民幣1,365。 10.裁判法官在評估證供時,他有謹記着對上訴人很有利的一點,就是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亦同意答辯人律師陳詞說,本案最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認錯人這方面。裁判法官很明顯在裁斷陳述書裏及在他的口頭判詞,都有很小心提醒自己要考慮Turnbull一案的指引,關於認人方面。很明顯裁判法官在考慮過種種因數之後,確實了在事實上方面這位老婆婆並沒有認錯人。正如郭律師所說,上訴並不是重審,裁判法官有權作出他在事實上的裁決,除非上訴庭發覺他在評估事實方面或法律上出錯或程序上出錯,上訴法庭才會干擾。 11.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遞交的判斷陳述書和他的口頭裁斷,並不認為裁判法官是有出錯。至於上訴人上訴關於錢銀方面有出入,裁判法官亦很小心考慮過這一點,本席亦沒有見到他在這方面有甚麼不對。所以看過整體上訴卷之後,本席認為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判。 12.上訴人今晨亦有上訴關於刑罸15個月過重。就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有考慮過這案是一個有組織的街頭騙案,和上訴人不是單獨行事,很明顯上訴人與同黨是細心策劃及小心揀選對象。上訴人選擇控方第一證人是因為她是一位老婦人,而且她的行動不便,假如被人强搶金錢後,她追捕起來亦有困難,所以上訴人選擇了這位老婆婆。 13.因為上訴人選擇的對象是老弱的婦孺,應該被判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罸,因為法庭應該要保護老弱的婦孺,不要那麼容易被賊人搶劫他們的金錢。所以本席認為15個月監禁完全不是過重,所以上訴人今晨關於刑罸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