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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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一小膠飲管,內藏0.29克含0.1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劑,經審訊後被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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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17/2001 HCMA 61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1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2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1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一小膠飲管,內藏0.29克含0.1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劑,經審訊後被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較為不復雜,於12月14日,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卧底被訓示在橫巷內進行一個反毒品行動。在上述地點,控方證人說有一名男士問他是否來取東西,該名控方證人稍後在庭上認出他是上訴人。然後控方第一證人遞交100元紙幣給該名男士,而這100元的編號經已在較早時被錄下,之後該名男士便將毒品交給第一控方證人,其後第一控方證人就離開,回去觀察站會合他的同事。證人亦有形容曾將毒品較給他的該名男士外貌,年約50歲,5呎6吋高,瘦身材,尖面,及當時所穿的衣服。在觀察站上,亦有其他警員在場,而從觀察站上可看到橫巷街上的行人,控方證人的一位同事在觀察站亦看到當時他與該名男士正在進行交易。 3.最終在12月27日,控方第一證人進行過一次認人手續,但當時在認人行列上9名人士均穿戴浴帽,口罩,只有雙眼及鼻子外露。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未能辨認疑犯,故他要求舉行認人手續的督察准許9名人仕除下浴帽,口罩,但他的要求被拒絕。 4.該名證人在盤問下,表示他使用已登記編號紙幣的目的是方便證實販賣者身分,但他不知案中的100元紙幣是否已尋回。控方證人在庭上表示他認識上訴人,因為較早前他曾經截查過上訴人,所以他能認出上訴人。基於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請,給予證人在庭上第一次認出上訴人。 5.今天早上,代表上訴人吳大律師提出,關於在庭內辨認上訴人,在法理上,裁判法官是不當地行使他的酌情權。高大律師的回應是因為這案件屬於在特殊情況下,由於裁判法官參閱案情撮要後而作出的決定,才准許證人在庭上辨認上訴人,所以裁判法官是沒有錯使他的酌情權。但本席不同意,因為基於這情況下,是不足夠理由給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他應否行使他的酌情權,及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出當時認人手續的情況。 6.本席採用裁判法官的用詞,這“謊謬”的情況下舉行認人手續,沒有證據指這是上訴人的意願。裁判法官不應參閱案情後而作出決定,因為案情撮要在文件上只透露控方將會提供的證據,這文件不可以構成一個證據,當時裁判法官是不可以考慮這文件去幫助他作出他的決定。 7.本席參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是不恰當地行使了他的酌情權。當時基於這情況下,他是不應給予控方證人在法庭內辨認上訴人。這是對上訴人甚為不公平,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之定罪被撤銷。
控方: 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處委派吳政煌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