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柯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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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入院令6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9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96/2001

HCMA 109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1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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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柯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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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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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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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入院令6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向兩名受害人追討欠債,其間雙方發生爭執,上訴人以拳頭襲擊兩名受害人的胸部及鼻子,導致兩人分別面部及鼻子出血受傷。

3.上訴人現年44歲,有5次犯罪紀錄,全部與暴力有關。由於上訴人在上一次提堂曾表示其患有精神病,所以裁判法官在判刑前,指示要求呈遞有關上訴人兩份精神科醫學報告,兩名醫生提交了兩份報告給裁判法官作為考慮,而兩名醫生同意上訴人是一名患有嚴重精神病之高度危險人士,故兩名醫生建議上訴人須要扣留不少過四個月的入院令。

4.裁判法官就考慮到該兩位醫生的報告及案情後,首先判處上訴人總共8個月的入院令。其後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提出覆核申請,而裁判法官聽取了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所述,兩名受害人之傷勢亦屬輕微,上訴人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所以裁判官扣減上訴人入院的扣留期,由8個月減為6個月之刑期。

5.今日聆訊時,上訴人由陳嘉信大律師代表,陳大律師充分地預備了上訴理由及有效力的案件例子。在林悅紹一案中,上訴法庭經已表示在該案件中,醫生建議或扣留該上訴人是入院不少過1年,但裁判法官當其時判該上訴人入院2年,故上訴法庭認為這判決是不適當,因為是沒有證據可以支持該法官判上訴人入院2年。在陳隆池一案中,胡大法官亦有提及林悅紹一案,胡大法官同意當時林悅紹在上訴法院所述,關於醫生的建議及法庭如果是沒有證據去支持,是不適當廷長扣減入院之刑期。胡大法官亦曾有指出醫生在法庭給予建議時,關於該病人應留院治療的時間,應該能夠指出病人須要一段較長或較短時間的治療。因為入院令期間的長短應由法庭決定而非由醫生決定,故本席亦同意胡大法官的提議及導出理由,本席希望彭大律師會透過律政司通知各方有關人仕這建議。

6.在這上訴案件中,明顯地該名上訴人在7月已入院,而他過往確是有暴力的傾向。但是本席同意陳大律師的陳詞,所述該兩名醫生當在9月檢驗上訴人時,他的建議上訴人再扣留接受治療時應不少過為期4個月。如法庭認為4個月的扣留是過短的話,法庭可以下令判上訴人入獄一段較長時間,法官亦可以在該期間下令上訴人應有一段時間入院接受治療。

7.但在這案件中,裁判法官在手上是沒有其它資料可以支持他下令上訴人應入院治療6個月。因為在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內可參看到,裁判法官首判上訴人入院治療8個月,由於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提出這覆核申請後,扣減了2個月的刑期,基於受害人之傷勢不屬於嚴重。但是當裁判法官首先判上訴人入院8個月時,應已考慮過受害人之傷勢才作出判決。所以這很明顯表示出就裁判法官當時確是沒有其它證據在他面前可以作出一個決定說6個月是一個適當入院扣留期。

8.故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因兩名醫生都建議不少過4個月,而裁判法官是沒有其它證據可以支持他扣留上訴人入院6個月。

9.因此,上訴人之上訴得直,原本入院期間由6個月扣減到4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彭寶琴,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