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佩如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0072/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February 2002.

1. 這兩宗破產呈請的呈請人都是交通銀行,呈請是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200號在2000年8月2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該案件的被告人,其中包括兩名債務人李麗娥女士及陳佩如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976,002.98,附帶利息。在2001年5月24日,扣除清還的款項,兩名債務人所欠的債項連同利息,合共為HK$1,060,340.46。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10072/2001
Court
HCB
Date04 Feb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0072/2001

HCB 1007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10071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李麗娥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交通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HCB 1007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10072號

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陳佩如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交通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兩宗破產呈請的呈請人都是交通銀行,呈請是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200號在2000年8月2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該案件的被告人,其中包括兩名債務人李麗娥女士及陳佩如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976,002.98,附帶利息。在2001年5月24日,扣除清還的款項,兩名債務人所欠的債項連同利息,合共為HK$1,060,340.46。

2.2001年8月7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陳女士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兩天後,呈請人也向李女士以面交方式送達償債書。

3.2001年11月7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11月8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李女士。翌日,又把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陳女士。

4.李女士及陳女士所欠下的債項,是由於她們以擔保人的身份簽署了擔保契據,向呈請人擔保一間名為金利堅發展有限公司的債項。

5.李女士及陳女士乃姑嫂關係,高院訴訟的其中一位被告人是陳女士的丈夫,另外一位則是李志豪先生,李女士的兄弟。

6.2000年10月1日,李志豪先生代表他本人、李女士及陳女士向呈請人要求以每月6,000元分期還款。

7.2001年1月初,呈請人致電李志豪先生,告訴他呈請人願意接受他們以每月6,000元償還債項,暫緩對他們的法律行動。但呈請人對3名債務人指出,由於他們過往曾有失諾的紀錄,故此他們必須於每月15日前落實還款承諾,否則呈請人不會再作通融及會即時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提出破產呈請。

8.債務人在2001年2月沒有依照承諾支付2月的分期還款,2001年2月24日,呈請人發信3名債務人敦促盡快還款,他們並沒有這樣做。其後,2001年3月及4月他們有支付該兩個月的分期還款,但2001年5月開始又沒有繼續還款。據李女士及陳女士的解釋,她們沒有依期還款是由於李女士的母親,即是陳女士的家姑,在2001年2月間病重,需要施手術,她們要支付很高的手術費,所以沒有經濟能力還款。兩名債務人不否認欠下的債項,從上述的資料顯示,她們也沒有能力一次或在短期內清還餘下的欠款。呈請人方面,由於債務人過往未能依期還款,不願意對債務人再作通融。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兩名債務人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黃德成律師代表

欠債人:李麗娥,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陳佩娥,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