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武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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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第9條,上訴人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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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37/2001 HCMA 93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06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宣讀裁決日期 : 2002年2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第9條,上訴人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上訴人在彌敦道與登打士街交界,尾隨一位女士並從該女子的腰包取走一手電,但被兩名正在執行反盜竊職務的警員看在眼裏,他們立時上前表露身份,拘補上訴人。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指出這類俗稱“打荷包”的罪行在香港極之猖獗,尤其是在尖沙咀及旺角一帶。他亦有提醒自己一般的判刑是12至15個月監禁,但他有考慮到上訴人有16次刑事紀錄,其中有12次是與盜竊有關。亦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是比普通的嚴重,所以他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即24個月。 4.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投訴,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明顯地過高,因為這類案的一般的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余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不應該採用他個人的意見,說尖沙咀及旺角區是一擠迫的地區,及這類案件極之猖獗的因素而提高量刑起點。 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適當地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是這類案的積犯(參考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而在量刑時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到尖沙咀及旺角區一帶是極為擠迫的地區,而在人多路窄的情況之下,不法份子自然有機可乘。他亦適當地考慮到,這類案件是有日益猖獗的現象。 6.余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沒有向上訴人明確表示,他打算判上訴人一個阻嚇性的刑罰,而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便失去作出適當回應的機會。余大律師依賴HKSAR v CHENG Wai-man MA 302/1992一案,Barnett J指出:
7.在MA 387及 388/2001,上訴法庭亦採納了這個原則,本席留意到在Cheng Wai-man一案中,該類案的一般判刑的刑罰是罰錢,而裁判法官在Cheng Wai-man一案中,判那上訴人即時監禁,而在MA 387及388/2001,那兩位上訴人是沒有律師代表的,所以在判刑時,上訴法庭指出裁判法官如果想採納一個阻嚇性的刑期,必須要向兩位上訴人解釋他當時的想法。 8.在本案中,上訴人在審訊時是有律師代表的,而在這類案件的判刑時,裁判法官是往往會考慮到阻嚇性的刑期,所以在這案中,裁判法官採納一個阻嚇性的考慮因素,不是一個新的判刑傾向。所以本席認為這項上訴理由是沒有說服力的。 9.在Huynh Van Dung HKMA 270/2001一案中,上訴法庭認為裁判法官的24個月為量刑起點是適當的,Huynh Van Dung是在銅鑼灣的羅素街意圖盜竊,他有15次案底,12次是同類型的。本席認為考慮過上訴人的過往犯罪背景及本案的案情,裁判法官判上訴人24個月為量刑起點,是不可以列為明顯過重的。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超卓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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