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祥和行有限公司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117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anuary 2003.
1. 這個清盤呈請,由錢玉麟先生及陳敏兒女士提出,要求對祥和行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理由是公司無力償還債項。呈請人在2001年8月10日,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8年第4645號,取得了得直判決。該判決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鄔禮賢作出,根據該判決,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4,345,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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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1179/2002 HCCW 117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11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月13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清盤呈請,由錢玉麟先生及陳敏兒女士提出,要求對祥和行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理由是公司無力償還債項。呈請人在2001年8月10日,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8年第4645號,取得了得直判決。該判決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鄔禮賢作出,根據該判決,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4,345,855.42。 2.呈請人在2001年8月25日,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2002年10月25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書在同日送達公司的註册地址。 3.2003年1月8日,聆案官處理這清盤呈請。公司當時派了一位代表劉國偉先生出席。聆案官曾向劉先生解釋,公司如果沒有律律師代表,必須向法庭申請命令,准許由公司的董事代表公司,方能在清盤訴訟作出抗辯。 4.在今天的聆訊,公司仍然只派劉先生出席,並沒有向法庭取得任何命令,准許由董事代表公司。據劉先生稱,公司的兩位董事都不在香港,故此,未能向法庭取得以上的命令。 5.本席並不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理由,把聆訊押後。清盤呈請在去年10月已送達公司,公司有充份的時間去作出安排,由律師代表或向法庭申請命令,准許董事代表公司出席聆訊。 6.由於公司並沒有提出任何的抗辯理由,本席認為必須作出清盤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從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羅文錦律師樓轉聘俞天罡大律師代表 祥和行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