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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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1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11/2001

HCMA 101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1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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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鄧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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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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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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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不算複雜,控方依賴第(一)控方證人,一位66歲女士,她的證供說她事發當日去上訴人燒臘店買鹵水雞翼,她向上訴人說要買10元雞翼,即是6隻,她說上訴人表現不太滿意。控方證人於是說要再買10元,但因為上訴人拒絕安排切開那些雞翼,所以證人說她不買了。當她轉身離去時,發覺到有硬物襲擊她的頭的後部,她說她轉身見到被告人就在她身邊出現,用手襲擊她的鼻兩次。在謄本?可以見到這位證人在庭上作證時表示說,投訴當時上訴人並沒有向她道歉,因為她鼻子當時是流血。

3.但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說,第(一)控方證人表示上訴人向她說不好意思打她的鼻子。之後第(一)控方證人就說她打電話給她的丈夫,稍後不久警方就到現場,警方到現場後,送了第(一)上訴人和第(一)控方證人去醫院。醫療報告就是雙方無反對,控方證人(一)被醫生檢驗時見到她的鼻子有流血。而上訴人的左手有發現被抓到的傷痕。

4.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的證供說當時第(一)控方證人入來說買10元雞翼,但上訴人當切開那此雞翼時,控方證人見到有新鮮雞翼,就表示不要那些切開的雞翼,要較新鮮的。上訴人說當時他說不可以,因為已切開了那些雞翼,控方證人無付錢轉身想離開,當時上訴人用手捉住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意圖阻止她離開,著她付款。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用右手推上訴人的右手同胸部,又用力捉上訴人的左手7-8次。上訴人說他感覺到痛,用他的右手推開第(一)證人。稍後上訴人就說在事發時無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有流血,在其後第(一)證人帶同警員到場來找他時,才見到第(一)證人流鼻血。上訴人亦確認辯方證物(1)及(2)號的那些傷痕,是被第(一)控方證人抓傷。

5.今日代表上訴人大律師余大律師最主要的上訴理由,就是第(一)上訴理由,他說裁判法官錯誤地裁決上訴人傷勢,並非由第(一)控方證人所引致。余大律師亦陳詞說,上訴人的那些傷勢同上訴人當時給證供時很脗合的,同第(一)控方證人所講的情形有很大的分別,因為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就是說,除了上訴人打了她的鼻子兩次外,她與上訴人無身體上的接觸,加上當上訴人作供時,提及他傷勢是怎樣發生時,當控方盤問他,亦無挑戰上訴人所說關於這一方面。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本席同意余大律師的陳詞,就是說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證據,因為可以打擊第(一)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加上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亦有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屬於問非所答的證人,以老賣老,還有若干的想法。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本席不可以肯定如果裁判法官有適當地考慮上訴人的傷勢,本席以上有提及的幾點,裁判法官會不會作出同樣的決定。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決定潛有疑點,所以上訴得值,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轉聘余承章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