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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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東區裁判署兒童法庭被控告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認罪後,上訴人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他因違反感化令,在2001年11月7日被裁判官判他進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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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65/2001 HCMA 126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65號 (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EJ7000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31日及2002年2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28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於東區裁判署兒童法庭被控告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認罪後,上訴人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他因違反感化令,在2001年11月7日被裁判官判他進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2.由於上訴人年紀很輕,剛滿14歲,本席認為他應該有律師代表,故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上訴人尋求法律援助。今天上訴人由梁照林律師代表。本席亦曾索取感化官報告書、感化院報告書、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書及上訴人在教導所的進度報告。就教導所報告書,本席收到的祗是上訴人是否適合進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的報告書而不是進度報告。 案情 3.案情顯示當時年13歲的上訴人於案發當天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上訴人的腰袋內發現一部手提電話及一部Sony MD Walkman。上訴人指他在花槽內拾得該些物品。後來警方與11歲的物主接觸。事主稱他不知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及在何處遺失該兩項物品。上訴人承認他當時的行為是不妥當的。 判刑 4.裁判官在取得各項報告後,最後判上訴人接受感化18個月。上訴人因違反感化令而由另一位裁判官審理。裁判官考慮了感化官在進度報告中指上訴人不珍惜開放式的監管機會再過奉公守法的生活而建議解除感化令。裁判官認為在判上訴人接受感化時,已警告上訴人違反感化令的後果,但上訴人對警告置之不理。上訴人因為身體的情況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適合進入教導所,所以裁判官判上訴人入教導所。 上訴理據 5.基本上梁律師指就本案而言教導所命令此刑罰是過重。 裁判 6.在甚麼情況下才適合判一名罪犯進入教導所呢?終審法院在黃振昌(譯音)一案,常務法官李義有以下的指引: 「法院在作出教導所命令時應採取的恰當做法可概括如下:
本席考慮了剛才所提及的原則、本案的案情、上訴人的年紀,認為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是不適合的。 7.既然判入教導所的命令不適合,甚麼的命令才適合呢?上訴人有一次的機會接受感化,但他違反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提供了非常有用的報告書。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及各項處理方法,最後建議上訴人進入感化院接受一段時期的訓練。感化院報告書亦認為上訴人適合進入感化院。但本席考慮了若判上訴人入感化院,上訴人在感化院最少要住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性並不適合判上訴人入感化院接受此較為苛刻的處理方法。 8.雖然上訴人曾經違反感化令,但本席認為當時上訴人不理解違反感化令是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的。現在上訴人曾經進入教導所,並接受了為期數月的教導。現在若本席再給予上訴人一次接受感化的機會,成功的機會很大。如果上訴人繼續違反感化令,那麼他祗有怨自己,而屆時法庭會就這案件重新判處上訴人。 (法庭詢問上訴人是否願意接受感化。在上訴人同意接受感化後,將感化令向上訴人解釋。同時向上訴人解釋不遵守感化令的後果。) 9.上訴得直。教導所命令撤消,改判18個月感化。除了一般條件外,上訴人讀書/就業及居所需聽從感化官指導。同時除非上訴人事前得感化官允許或在他母親陪同下,否則每晚10時至翌日6時,上訴人必須留在家中。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照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