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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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一項罪名不成立,而第二項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教導所接受教導,上訴人不服第二項的定罪判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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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81/2002 HCMA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93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審訊日期:2002年5月7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7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一項罪名不成立,而第二項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教導所接受教導,上訴人不服第二項的定罪判決,現提出上訴。 2.案情並無多大爭議的,控辯雙方亦都同意當時受傷的兩名事主及其弟弟在元朗一間遊戲機中心玩遊戲機時被一班為數超過10人包括這名上訴人的陌生男士包圍。這班人出言責罵三兄弟,不久雙方開始爭執,該遊戲機中心職員要求所有人離開。除了最年幼的弟弟外,所有人都離開遊戲機中心。最年幼的弟弟留在遊戲機中心裡等候其兩名哥哥,兩名哥哥上街市附近購物後,剛走到遊戲機中心門口打算會合其弟弟的時候,被一班男子毆打而受傷。 3.所爭議的問題是上訴人是否襲擊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的兇手,證供指控方第一證人即是最年幼的弟弟及第二和第三證人都認到被告人是出現過遊戲中心的10至12人當中的其中一人,但是當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被襲擊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不在場,所以他未能親眼目睹究竟是誰人襲擊其兩位哥哥。同樣地,控方第二證人即是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亦都不能指出上訴人是襲擊他的人。可以指出襲擊受害人的唯一證人就是控方第三證人,他聲稱在遊戲機中心見過上訴人大概一至兩分鐘,他說被襲擊時情況非常混亂,他是不祇給一個人襲擊而是被幾個人襲擊。證供指出他明確地看見被告衝向他並用左手打其胸口多次,有人更將他推落自動梯,並將垃圾桶拋向他,於是控方第三證人便叫控方第二證人報警。 4.這宗案件有一點比較特殊的地方是當警員到場後竟然沒有向受傷者錄取口供,控方第三證人在五個多月後即是在10月22日的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是其中一個襲擊他的人。警員是在事後向這幾位證人錄取一連串的口供,最後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三證人,即是第二條控罪的傷者的口供,在某程度上裁判官亦有依賴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口供,即是上訴人在該遊戲機中心曾經與其他人士出現過。 5.雖然裁判官在其裁決書第7頁,即是上訴文件第13頁中提及他提醒自己關於Turnbull一案的指示。他繼續說:
因為在其裁決書這兩句說話使本席感到不安,當然我們不能猜測他當時的想法,他說辯方無提出證據來反駁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即上訴人就是當時襲擊控方第三證人的兇手。同時,裁判官亦沒有考慮到另一個法律觀點,就是合謀或同謀(joint enterprise),當時上訴人是否與其他人合謀毆打控方第三證人或祇是個人的行動,若果裁判官有考慮到他們是合謀這點及有足夠證據指他們是合謀的,當然這個判罪可以得到支持的,第一控罪亦都可以成立的,但裁判官並沒有考慮這點,所以在法律上是犯了錯誤。 6.本庭對這個裁決感到不安,認為定罪的判決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所以本席批准上訴,將定罪的判決及刑期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倩冰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