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志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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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何志恆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指上訴人在2000年11月14日在香港青衣青衣邨明愛職業先修學校外,與何志遠襲擊黃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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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04/2002 HCMA10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234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6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6日 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何志恆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指上訴人在2000年11月14日在香港青衣青衣邨明愛職業先修學校外,與何志遠襲擊黃家昌。 2.控方的案情相當簡單,而控方亦傳召了一名證人。雙方同意一些呈堂證據,例如第一證人的醫生檢驗報告及拘捕上訴人的警員的證人口供。 3.根據第一控方證人即黃家昌的證供表示,在2000年11月14日晚上,他正在家中。他接到上訴人的來電詢問有關其兄的下落。黃家昌說他不知道。跟着,上訴人要求黃家昌下樓跟他聊天。黃家昌表示同意。下樓後,他看見兩名男子。他認得這兩名男子分別是上訴人及上訴人的兄長。因為在案發前當黃家昌與其兄一起時,曾見過他們5至6次。會面時,他們發生爭拗:當黃家昌被問及其兄的下落,他說他不知道。之後,上訴人用他的右拳打了他的胸口一下。上訴人的兄長亦有用拳頭打了黃家昌的面部近口鼻一下。 4.上訴人作證聲稱,他從沒有在2000年11月14日跟黃家昌見面。他同意他的確有一名兄長。他解釋他兄長是經營印刷小冊子的生意,而黃家昌的兄長是他兄長的僱員。他說他曾經遇見控方證人數次。因為他的兄長於11月把生意結束。他父親要上訴人幫助其兄長搬走那些小冊子。故在11月14日他請了一日假幫助其兄及安排黃家輝幫助運輸工作。並說黃家昌要駕車多次往來佐敦與工廠之間運送小冊子。上訴人約於下午4時到達工廠。他的兄長當日不在工廠,工廠內只有3名工人。上訴人到達後便開始整理小冊子。他跟黃家昌在晚上6時45分開始送貨往佐敦。約晚上9時,黃家昌、其他工人和他一同外出晚膳。他們其後繼續工作至午夜。他最後由佐敦返回不久後,跟工廠大廈的看更發生了爭執,事件亦已報知警方。 5.控方第一證人黃家昌亦同意在當日有協助上訴人運送小冊子。 6.聆訊時,上訴人是由律師代表,亦對黃家昌所給予的口供作出很詳盡的盤問。 裁判官經過聆聽雙方的口供後,才作出定罪的裁決。 7.在今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黃家昌的口供是不可信及有出入,因為他在不同的時間講出不同的東西。在他的證人陳述書內說上訴人與他其兄打了他兩下,但在作供時卻聲稱打了他一下。加上,過往黃家昌同樣指控上訴人和他的兄長多次有打過他的,這全都是說謊話的。而他所傳召的證人,法官亦不相信他。雖然那名的士司機當日是有開工,而咪數亦不是太多。本席認為最重要的問題不是究竟黃家昌所講的是上訴人打了他幾多下,而且上訴人究竟有沒有毆打黃家昌,倘若他的口供有前後矛盾,他的口供是否不足以致信,使到定罪不安全及不妥善。 8.關於這個問題,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很直接及詳細交代。在謄本(上訴文件)第16頁,他說:
9.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審訊時亦指出如黃家昌是有被上訴人毆打,為何他的醫學報告沒有找到任何在胸口的傷口或傷痕。裁判官說:
所以他拒絕這點論據。 10.在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及裁判官所給予的裁判理由後,本庭得到的結論是裁判官絕對有權及有理由相信黃家昌的口供,而對於所謂打了一下或是兩下的矛盾,裁判官亦清楚指出黃家昌承認是他弄錯;裁判官又清楚指出問題是黃家昌有否被上訴人襲擊。裁判官認為不可以否認的事實是的而且確上訴人是有用拳頭打了黃家昌胸口一下。所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並無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所以,本庭駁回上訴原判,維持定罪。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