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葉明俊以個人名義經營的富萊工程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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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曾金鏢先生提出,曾先生要求法庭對葉明俊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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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9746/2003 HCB 974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9746號 ____________ 有關葉明俊以個人名義經營的富萊工程公司(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曾金鏢先生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曾金鏢先生提出,曾先生要求法庭對葉明俊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2.葉先生以富萊工程公司(簡稱“富萊”)的名義經營生意,曾先生是他的前僱員。曾先生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案件編號是2000年第3206號。審裁處在2000年12月12日及18日作出判決,富萊需要支付曾先生的金額為HK$22,904.30,及訟費HK$2,400.00,附帶利息。審裁處又裁定,富萊需要支付17名前僱員所追討的債項,金額合共為HK$422,470.20及訟費HK$38,040.00,附帶利息。 3.2003年3月10日,曾先生對葉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葉先生。2003年5月21日,曾先生入稟法院,要求對葉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富萊的17名前僱員,就他們向富萊所追討的債項,也發出了通知,支持這個破產呈請。 4.葉先生在2003年10月10日,向法庭遞交了一份誓章,列出他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就曾先生及17名支持債權人是否富萊的僱員一事,他不擬再提出爭議。他只提出一點,關於曾先生及支持債權人四項申索的其中一項,代通知金的計算是錯誤的。葉先生指稱,代通知金應該是基於7天的工資計算,並不是勞資審裁處裁定的26天。 5.葉先生在誓章也呈交了這些僱員簽署的簽到紙或開工簽名紙,日期是1999年9月19日至1999年11月21日,共有37頁。這些開工簽名紙上端都註明,富萊可以給予7天通知,終止僱傭合約。葉先生指稱,審裁處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為審裁官並沒有考慮這37頁開工簽名紙,又接納了僱員發假誓的證供。 6.葉先生曾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在2001年7月5日由律師代表,向朱芬齡法官申請許可進行上訴。當時提出申請許可的理由只有一點,就是申索人是否富萊的僱員。葉先生現在所提出代通知金應該基於7日的工資,並沒有在朱法官席前提出。葉先生的申請被朱法官拒絕。 7.2001年7月至2003年9月期間,葉先生多次去信朱法官的書記,要求朱法官重新考慮,准許葉先生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他的要求不被接納。 8.曾先生入稟法院,要求對葉先生作出破產命令,是基於勞資審裁處經過審訊程序而作出的得直判決。處理破產案件的法庭,不一定要執行呈請債項的得直判決。如果法庭認為有實質理據去質疑得直判決是否正確,呈請的債項,就不能被視為毫無實質爭議,法庭便不可以根據得直判決而作出破產命令。 9.經過正常的審訊程序而作出的得直判決,除非有很充份的理由,破產法庭是不會輕易質疑該判決的正確性的。就此,本席參考了法律援助署所提出的四個案例:Re Onslow, ex parte Kibble (1875) LR 10 Ch. 373;Re Beauchamp, ex parte Beauchamp [1904] 1 KB 572;Re Yu Tat Yum Robert, ex parte Fortune Retail Holdings (Beijing) Ltd [1999] 2 HKC 799;Latif Kowale Dawodu v. American Express Bank [2001] BPIR 983。 10.就本案而言,本席考慮過以下數點:
11.本席並不認為葉先生提出了充份的理由,去質疑勞資審裁處裁決的正確性。再者,就裁決的其他申索(即是欠薪、法定假期及有薪年假),葉先生並無提出爭議。審裁處裁定,富萊需要支付曾先生及17名支持債權人其他3項申索的金額,是欠薪HK$12,830.00、法定假期HK$49,760.00,及有薪年假HK$57,084.50。葉先生並無支付這些他沒有提出爭議的債項,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經濟能力償還這些法庭裁定他要支付的債項。 12.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對葉先生作出破產命令。至於葉先生依照法庭在2003年10月6日的命令,存入法庭的HK$27,000.00,以待破產呈請的判決,本席命令,這筆款項連同利息,發放給作為破產受托人的破產管理署。呈請人的訟費及支持債權人的訟費,將由破產人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彩蓮律師代表。 欠債人:葉明俊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薛花嘉詩律師代表。 所有支持債權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