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效棠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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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有限公司提出。在銀行合併之前,呈請人是新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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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764/2001 HCB776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776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7765號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4月1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兩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有限公司提出。在銀行合併之前,呈請人是新華銀行。 2.呈請人向兩名債務人梁效棠先生及陳健偉先生所追討的債項,連同計算至2001年7月30日的利息,合共為HK$207,874.06。 由於兩名債務人其後清還了部份的債項,截至2002年3月20日,兩人欠下的債項為HK$189,075.25。 3.兩名債務人所欠下的債項,是由於呈請人向康偉發展有限公司貸款,兩名債務人向呈請人簽署了擔保函,日期是1999年8月11日,擔保該公司向呈請人欠下的債項。 4.2001年1月17日,呈請人向兩名債務人發信追討。2001年3月12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梁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翌日,又以面交方式向陳先生送達償債書。 5.呈請人在2001年9月17日向法庭遞交兩份破產呈請書。針對梁先生的破產呈請書,在2001年9月27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陳先生的破產呈請書,則在2001年9月25日,以面交方式送達陳先生。 6.本席在2002 年1月28日,第一次審理這兩宗破產呈請。 由於兩名債務人向本席表示,他們可以在4星期之內清還所有的債項,本席遂把破產呈請押後至2月25日。 7.在2月25日第二次聆訊的時候,兩名債務人只清還了HK$30,000.00,他們向本席要求,再把聆訊押後4星期,給予他們機會清還債項。 本席當時對兩名債務人表示,把聆訊押後至3月25日,將會是最後的押後,如果在3月25日之前,他們不能清還所有的債項,本席將會作出破產命令。 8.3月25日,這兩宗破產呈請由另一位法官審理,兩名債務人成功向法庭申請押後3星期,破產呈請於是在今天聆訊。 9.在今日的聆訊,兩名債務人向本席表示,他們還沒有經濟能力,即時清還欠下的債項。 在這情況下,由於本席已給予兩名債務人多次機會清還債項,而他們並沒有這樣做,本席認為必需就兩名債務人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的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趙小強律師代表。 欠債人:梁效棠及陳健偉,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