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潘允培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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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陳耀勝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允培先生作出破產命令。根據呈請書,勞資審裁處在申索案件編號LBTC 2002年第10806號,2002年12月3日(命令在2003年3月14日修改),裁定呈請人得直,潘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31,440.00。此外,根據該判決,潘先生也需要支付另外47名僱員的款項,總數為HK$316,050.00。

Case No.HCB 8468/2003
Court
HCB
Date30 Ju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8468/2003

HCB 846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8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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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潘允培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陳耀勝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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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3年6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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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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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陳耀勝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允培先生作出破產命令。根據呈請書,勞資審裁處在申索案件編號LBTC 2002年第10806號,2002年12月3日(命令在2003年3月14日修改),裁定呈請人得直,潘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31,440.00。此外,根據該判決,潘先生也需要支付另外47名僱員的款項,總數為HK$316,050.00。

2.2003年4月2日,呈請人向潘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潘先生。2003年5月3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潘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3年5月2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潘先生。潘先生並不否認,他沒有對呈請人支付,勞資審裁處裁定他需要支付的款項。

3.據本席了解潘先生的指稱,他與勞資審裁處訴訟的另外3名被告人達成某種協議,由該3名被告人支付七成或全部的款項,而他本人並沒有負上任何責任去支付僱員的欠款。潘先生就呈請人所追討的HK$31,440.00也提出爭議,說他並不知道金額如何計算,又質疑計算是否有錯誤。

4.勞資審裁處所作出的命令,條款是十分清楚的。潘先生為該訴訟的第四被告人,命令的第4段內容如下:

「經D4承認責任,裁定C1-C12,C14-C15,C17-C20,C22,C25-C40,C45,C48,C50-C54,C58-C59,C62-C66之欠薪申索得直,而部份欠薪$571,970.00(即上述和解款項)須由D4與D1-D3共同及個別承擔支付責任。而欠薪之餘數$347,490.00須由D4個別承擔責任,支付予C1-C12,C14-C15,C17-C20,C22,C25-C40,C45,C48,C50-C54,C58-C59,C62,C64-C66。」

5.命令以表格形式列出上述各申索人欠薪之餘數。根據該表格,呈請人(即是第八申索人)的欠薪餘數為HK$31,440.00。

6.根據以上的命令,很明顯潘先生在法律上有責任去支付呈請人及另外47名僱員欠薪之餘數。就潘先生對法庭的陳述,本席並不認為有甚麼表面的理由,他可以撤銷審裁官的命令。

7.本席認為潘先生並無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不需支付呈請人所追討的債項。在這情況下,本席對潘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勞佩玲律師代表

欠債人:潘允培先生,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