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焦步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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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焦步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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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25/2002 HCMA 72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623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1月7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焦步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上訴人與本案受害人在不同賓館,在生意上有競爭的賓館工作,他們的職責是招徠海外遊客居住他們的賓館。 3.於2002年1月6日,本案受害人正在街上招徠日本遊客,受害人當時正在游說一名遊客入住他的賓館。因該名遊客很接近上訴人,當受害人問該名遊客是否想在美林賓館居住,上訴人便用粗言穢語來罵他,同時他用雙手向受害人的胸部推開,該名日本遊客便離開。 4.受害人返回美麗都大廈賓館,當他走近該大廈的入口,上訴人便阻攔他、罵他、恐嚇他,和打他的左眼兩次及口唇邊,受害人沒有還擊或往警署報案。直至翌日,即是1月7日下午。 5.在審訊期間,控方將一份醫療報告呈堂,顯示受害人的左眼眼角被打傷及有瘀痕,上訴人辯稱,他見到受害人沿著彌敦道步行,當時受害人有一位客人,上訴人推開他,並沒有打到受害人。相反地,在1月7日翌日,上訴人被四至五名男子襲擊,其中一名男子王强是受害人的兒子,受害人王孟彬在審訊時,亦有一份醫療報告呈堂,紀錄他有好幾次身體受傷。 6.裁判官考慮過雙方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所說他完全沒有歐打王孟彬,是不可信的。相反地,他接受王孟彬的證供,指他當時是受到上訴人的襲擊。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在1月7日當天,是有被人歐打,但裁判官認為該襲擊與1月6日他毆打受害人的案件是無關的。故裁判官根據以上的證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今天,上訴人提出一封信件是由他寄給法庭的,信中主題大致上是關於他在1月7日受到襲擊的情況,認為自己是弱者,而王孟彬是位强者。由於受害人報警,加上受害人的兒子蓄意傷害他,這此裁判官亦有考慮到,認為這事與1月6日所發生的事件無關。 8.根據以上證供,裁判官的裁決是正確,亦是事實的裁決。故法庭基於該情況下,是不會干預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決,定罪是有證供可以支持,而判刑亦沒有不安全及不隱妥之處。 9.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Ms Vinci Lam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焦步皖,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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