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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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證據顯示上訴人於1996年參與三合會,其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行動。
Case No.HCMA 58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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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82/2002 HCMA58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5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4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2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2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證據顯示上訴人於1996年參與三合會,其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行動。 2.上訴人被捕時正在一間的士高,控方聲稱當時有一班三合會會員及14K三合會社團顯示實力,但證據沒有顯示到上訴人當晚是以三合會會員的身份到的士高。 3.有關案例顯示所有上訴人均參與三合會活動,故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活動,因此12個月的刑期似乎過高。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刑期減為6個月。
控方: 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劍明律師代表被告人。(減刑上訴)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定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