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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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證據顯示上訴人於1996年參與三合會,其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行動。

Case No.HCMA 58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82/2002

HCMA58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5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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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吳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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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2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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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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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證據顯示上訴人於1996年參與三合會,其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行動。

2.上訴人被捕時正在一間的士高,控方聲稱當時有一班三合會會員及14K三合會社團顯示實力,但證據沒有顯示到上訴人當晚是以三合會會員的身份到的士高。

3.有關案例顯示所有上訴人均參與三合會活動,故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積極參與三合會活動,因此12個月的刑期似乎過高。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刑期減為6個月。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劍明律師代表被告人。(減刑上訴)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定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