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zan Contractors Ltd. 訴 Team Ri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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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在本訴訟中指,被告較早前在本訴訟所涉的建築地盤,滋擾原告的員工,非法阻塞地盤的通道,及禁錮原告的管理人員。原告並在2002年4月15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獲頒令一暫時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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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1397/2002 HCA 139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13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判決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 1.原告在本訴訟中指,被告較早前在本訴訟所涉的建築地盤,滋擾原告的員工,非法阻塞地盤的通道,及禁錮原告的管理人員。原告並在2002年4月15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獲頒令一暫時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有關的行為。 2.原告未能將有關文件送達第五至八被告。在今日聆訊時,只有第二及四被告出席應訊。第二被告為第一被告的董事。第二及四被告均在聆訊時聲稱,他們並不涉及原告所指的不合法行為。 3.本席已閱讀過,原告方在2002年4月15日向發出單方面暫時強制令的法官呈交的誓章,誓章中並無任何資料顯示第一,二或四被告曾涉及原告在本訴訟中指稱的不合法行為。因此,本席認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5日提出發出暫時强制令的申請,該强制令亦因而應被撤銷。 4.此外,由於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7日提出有關延續2002年4月15日發出的强制令的傳票申請,該申請其實亦應被撤銷。但代表原告的蔡律師要求將有關申請押後,以便原告呈交存檔補充誓章。因此,本席將上述傳票押後至2002年5月10日上午10時,由處理强制令申請的法官再進行聆訊。 5.原告可在2002年4月20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補充誓章,而第一,二及四被告則可在2002年5月3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原告人:由余雄律師行指派蔡偉銓律師代表 第一及二被告人:由柯文超代表應訊 第四被告人:自行應訊 第三及五至八被告人: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