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zan Contractors Ltd. 訴 Team Ri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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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在本訴訟中指,被告較早前在本訴訟所涉的建築地盤,滋擾原告的員工,非法阻塞地盤的通道,及禁錮原告的管理人員。原告並在2002年4月15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獲頒令一暫時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有關的行為。

Case No.HCA 139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p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1397/2002

HCA 139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1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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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原告人 TARZAN CONTRACTORS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TEAM RI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OR MAN CHIU
第三被告人 CHAN TIT SANG
第四被告人 TSUI SIU BING
第五被告人 CHENG YEE YING
第六被告人 CHEUNG CHUNG WAI

第七被告人

LI TIM YEUNG

第八被告人

HO CHUN 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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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判決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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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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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在本訴訟中指,被告較早前在本訴訟所涉的建築地盤,滋擾原告的員工,非法阻塞地盤的通道,及禁錮原告的管理人員。原告並在2002年4月15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獲頒令一暫時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有關的行為。

2.原告未能將有關文件送達第五至八被告。在今日聆訊時,只有第二及四被告出席應訊。第二被告為第一被告的董事。第二及四被告均在聆訊時聲稱,他們並不涉及原告所指的不合法行為。

3.本席已閱讀過,原告方在2002年4月15日向發出單方面暫時強制令的法官呈交的誓章,誓章中並無任何資料顯示第一,二或四被告曾涉及原告在本訴訟中指稱的不合法行為。因此,本席認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5日提出發出暫時强制令的申請,該强制令亦因而應被撤銷。

4.此外,由於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7日提出有關延續2002年4月15日發出的强制令的傳票申請,該申請其實亦應被撤銷。但代表原告的蔡律師要求將有關申請押後,以便原告呈交存檔補充誓章。因此,本席將上述傳票押後至2002年5月10日上午10時,由處理强制令申請的法官再進行聆訊。

5.原告可在2002年4月20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補充誓章,而第一,二及四被告則可在2002年5月3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余雄律師行指派蔡偉銓律師代表

第一及二被告人:由柯文超代表應訊

第四被告人:自行應訊

第三及五至八被告人: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