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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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800/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00/2001

HCMA 80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0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00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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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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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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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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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該案件發生在2000年12月31日,事發地點在嘉道理道,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的士司機。他供稱當日他駛上嘉道理道,於6號外的位置向右轉彎時,上訴人的私家車突然從右邊駛出,私家車的右邊車頭駛進上訴人之行車綫,及撞向他的的士右邊近車尾的車身。兩車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溜前大約一個車位後才停下,證人說上訴人的車輛駛回自己落斜的行車綫,再滑下行5至6個車位後才停定。兩車停定後,該兩名司機便下車,但互相未能妥協,然後報警。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稍後到達現場,他的口供指稱他當時到達現場,在意外發生地點的彎角路上看見有明顯的剎車痕跡,並將他當時繪畫之肇事地點比例圖作為逞堂證供。

3.其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在庭上指他當時駕駛私家車沿嘉道理道落斜,轉至6號外的位置時,迎面有部車輛越過雙白線衝過來,他當立即踏腳掣停車,待車停定後,他便下車觀察,發覺右邊車頭擦花,而他自己的車輛停在落斜的行車綫上,上訴人認為迎面衝過來的的士有越過分隔上下行車線的連續雙白線。之後,辯方再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證人。

4.今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5.主要上訴理據,指原審裁判官沒有仔細考慮被告人的口供前,便倚賴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口供作為裁決,傅大律師投訴指該裁決是不恰當的。

6.本席參閱過傅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在當時口頭判決的謄本,很明顯裁判法官的集中力是放在控方證人的口供上,因為他所提及控方證人的口供時,有顧及到辯方提出的證供,及在盤問時所提出的問題。對於控方證人作供時被辯方的質疑,他仔細考慮過後,認為兩位控方證人是可信的。裁判法官認為他們的證供是沒有誇張及失實,故可以倚賴他們的口供作為事實的裁斷。

7.故此,他根據控方證人所提出的證供,裁斷被告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很明顯在他的口頭裁斷時,是忽略考慮上訴人的口供,而很明顯在這階段,他的集中力放在兩位控方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上,因他認為該兩位控方證人被盤問後,仍然是可信和可靠,所以他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充分的。

8.雖然,本席同意答辯人曹大律師的陳詞即裁判法官不須要在他的口頭裁決時,要將每件要考慮的事項都須要提出來。但是這步驟是很基本的,本席憂慮究竟裁判法官是否於適當時考慮過被告人的口供。

9.因為‘Justice has to be seen to be done’,即是正義必須着在人前的原則下,雖然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裏指稱他有考慮過,但本席認為太遲,他應在他的口頭裁決前提及這點。

10.所以就這點,本席認為該判決潛有疑點,該定罪是不穩妥。故上訴得直,原本之定罪及罰款被撤消。本席現聽取答辯人是否有申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曹遠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傅昶生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