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葉天祐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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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亞洲商業銀行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691號在2000年3月24日的得直判決。葉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兩筆款項,為HK$823,090.04 及 HK$535,100.00,附帶利息。

Case No.HCB 746/2002
Court
HCB
Date22 Ap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0746/2002

HCB 74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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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葉天祐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亞洲商業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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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4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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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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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亞洲商業銀行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691號在2000年3月24日的得直判決。葉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兩筆款項,為HK$823,090.04 及 HK$535,100.00,附帶利息。

2.在2001年10月26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葉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的債項是HK$1,061,405.79。

3.2002年1月11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1月18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葉先生。據呈請書透露,呈請人在2000年5月2日向法庭取得一個物業的抵押命令,有關物業是葉先生在屯門的物業所擁有的一半權益。據呈請人估計,由於該物業已抵押給另一間銀行,所欠款項是HK$534,748.33,而物業出售的價值不會超過HK$680,000.00,故此,如變賣物業,葉先生償還另一間銀行的債項之後,只餘HK$72,625.84以清還呈請人的債項。

4.葉先生曾向呈請人提出還款建議,首先清還HK$100,000,餘款再以分期形式支付。呈請人不接納葉先生這個還款建議。在這情況下,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葉先生又沒有能力一次清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認為必需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蕭智林,溫嘉旋,梁達堅律師行陳艷懿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代表律師,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黃小雲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