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伍慧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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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伍慧芳女士本人提出,理由是她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她的債項。伍女士的呈請受到其中一位債權人文淑嫻女士的反對,故此聆案官把呈請押後由本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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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2274/2001 HCB 1227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12274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伍慧芳的事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29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伍慧芳女士本人提出,理由是她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她的債項。伍女士的呈請受到其中一位債權人文淑嫻女士的反對,故此聆案官把呈請押後由本席審理。 2.根據伍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伍女士已失業,她共有兩名有抵押的債權人,是廣東省銀行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所欠下的債項分別為HK$1,420,000及HK$760,000。這兩名債權人所持有的抵押,是伍女士擁有一半業權,位於大埔的物業。據伍女士的估計,該物業的價值約為HK$1,050,000。除此之外,伍女士尚有29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總值為HK$2,012,315.50。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透露,伍女士並無任何有價值的資產。 3.債權人文女士反對破產呈請,她恐怕一旦作出破產命令,伍女士就不會償還她的債項。任何債權人如反對債務人的破產呈請,他必須向法庭証實,債務人擁有足夠的資產,去支付所有債權人的債項。即使撇除伍女士兩名有抵押債權人的債項,就無抵押的債權人,伍女士共欠下超過HK$2,000,000。文女士並無任何証據,足以証實伍女士有足夠的資產,清還她所有債權人的債項,就這一點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 4.本席也向文女士表示,破產命令作出後,破產管理署作為伍女士的受托人,將會接管她一切資產及負債狀況,變賣伍女士的資產,有秩序及公平地向伍女士所有的債權人還款。故此,伍女士所有的債權人,在破產命令作出後,都會受到法律上的保障。再者,破產管理署在法律上也有權力,向破產人及破產人的親友作出調查。如果破產人有任何欺詐意圖,在申請破產前曾作出任何不利於債權人的財產調動,破產管理署可向收取資產的人,作出民事追討,也可以向破產人,提出刑事檢控,一旦定罪,破產人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故此,文女士的顧慮,本席認為是沒有理據的。 5.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對伍女士作出破產命令。
欠債人:伍慧芳,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反對債權人:文淑嫻,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