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光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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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呂振邦先生提出,基於債務人陳光華人先生簽了一份契約,契約日期為2000年9月16日。由於陳先生沒有依約向呈請人清還債項,呈請人根據契約第20條的條款,在2001年1月2日向債務人發出要求還款的通知。

Case No.HCB 12697/2001
Court
HCB
Date29 Ap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2697/2001

HCB 1269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12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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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陳光華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呂振邦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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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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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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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呂振邦先生提出,基於債務人陳光華人先生簽了一份契約,契約日期為2000年9月16日。由於陳先生沒有依約向呈請人清還債項,呈請人根據契約第20條的條款,在2001年1月2日向債務人發出要求還款的通知。

2.2001年3月15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陳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1年12月20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陳先生頒佈破產命令。2002年1月7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陳先生。

3.陳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據本席了解,陳先生曾要求呈請人給予他時間還款,但雙方並未達成任何協議。陳先生對本席表示,一旦破產命令作出,他的銀行將會撤銷對他的支持,他的公司亦會因此倒閉。即使破產受托人根據破產命令接管他一切的資產,他也沒有任何資產,清還呈請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債項。故此他要求法庭給予他一個機會,讓他經濟好轉時,想辨法償還呈請人的債項。

4.本席已向陳先生解釋,以上的理由,並不是反對破產呈請的有效理由。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雙方又未就還款的問題達成任何協議,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應該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的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侯劉李楊律師行林文娟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