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星紙品印刷公司 訴 準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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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拖欠的貨款共$62,465.00,有關的售貨資料記錄在原告人的發票編號HK81,83,84,85,87及104。原告人又指因為被告人沒有支付上述貨款,導致他週轉不靈而失去承接一些合約的機會,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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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8473/2001 DCCJ 847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847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敏奇 審訊日期:2002年3月12日 判決書發下日期:2002年4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拖欠的貨款共$62,465.00,有關的售貨資料記錄在原告人的發票編號HK81,83,84,85,87及104。原告人又指因為被告人沒有支付上述貨款,導致他週轉不靈而失去承接一些合約的機會,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 2.除了發票編號83的貨款外,被告人承認需要支付原告人其他發票的貨款。就編號83的貨物,被告人表示並沒有向原告人訂購,所以沒有責任支付貨款。 3.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指原告人在沒有合理或合法的權力下,拒絕交回及扣留被告人的24份印刷用底片,使被告人失去一些合約,招致損失。又由於被告人需要重新自費製作這些底片,因而招致進一步的損失,所以向原告人追討損失賠償。 原告人案情 4.原告人由公司代表黃江山("PW1")作証。就上述的24份印刷用底片,PW1表示除了4份底片外,他並沒有從被告人公司收取其他的底片。PW1並不否認這24份底片在有關時間至現在仍然由原告人管有。但由於其中20份底片,是向另一公司銳星紙品公司("銳星")借用,所以,被告人沒有權利向原告人索回。而4份由被告人提交予原告人的底片,PW1說因為被告人仍然沒有支付上述的貨款,所以原告人有權拒絕退還底片。 5.至於發票編號83的貨物,原告人指是DW2口頭訂貨的,所以沒有訂貨文件。根據這口頭合約,原告人有權收取這些貨款。 6.PW1又指由於被告人沒有支付這些貨款,導致原告人營運出現問題,因而喪失了完成一些合約的機會,所以向被告人額外追討損失賠償。 被告人案情 7.被告人公司代表李敏勇("DW2")作証說,上述24份印刷用的底片,是由PW1收取的。收取底片的收據可見文件夾M部份。在這些收據上,全部都是由PW1簽收底片的。但其中有部份是以原告人公司名義收取的,而另一部份則用銳星名義收取,當中有部分是由PW1簽名而沒有註明是那一間公司收取的。 8.DW2表示,他們並非毀約拒絕支付貨款。根據雙方合約,被告人有六十天的付款期限,而且,被告人也向原告人發出相對的期票。但由於原告人拒絕交還有關之底片,被告人在逼於無奈之下,向原告人發出最後通牒,表示若原告人拒絕交還上述底片,被告人將會停止支付所有支票。而由於原告人仍然拒絕交還上述底片,被告人才停止支付有關支票。 9.關於發票編號83,DW2指稱這些貨物並非由被告人訂購的。 DW2指岀有關貨物,是基於原告人做得不合規格,經DW2向原告人投訴之後,由原告人重新製造這些貨品的。由於是原告人自動重新製造,以乎合合約之要求,所以,原告人不應該向被告人收取額外的貨款。 10.DW2作証說,由於原告人扣留他的印刷用底片,所以需要重新製造這些底片,否則就不能營運。所以,被告人向原告人追討重新製作底片的費用,及因失去底片而喪失的營業額。 裁斷 11.由於被告人承認需要支付原告人向被告人的部份貨款,即記錄在原告人的發票編號HK81,84,85,87及104的貨款,所以,本席裁定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61,265.00。 12.雖然被告人拖欠原告人貨款,理當支付原告人利息。但這一類的申索,是由被告人毀約而產生。當法庭判令被告人還款之後,原告人的得益,已經和合約條件相同。在此以外,根據普通法法則,除非原告人可以証明一些特別的原因,否則,原告人不能再追討其他經濟損失的賠償。 13.在本案中,原告人所追討的損失,是因為資金不足以致失去一些合約,當中沒有証據及法律根據,可以証明被告人有責任補償原告人。這方面的申索,本席判原告人敗訴。 14.有關編號83的發票,本席小心考慮了PW1和DW2的口供。PW1根本無法淸楚交待這個口頭合約的內容。而且編號83的發票上寫明「重新做貨」,這與DW2的口供一致。本席相信DW2的口供,裁定發票內所述的貨物,是原告人用以替代不良的貨品,被告人沒有同意重新付款。所以,這一項申索敗訴。 15.有關被告人的反申索,在文件中顯示,他是因為向原告人索回印刷用的24份底片而遭拒絕所產生的。這個申索,是指原告人侵佔財產而產生的。無爭議之事項,乃被告人是這24份印刷用底片的物主,及當被告人向原告人索回上述底片時,原告人是管有上述底片,並拒絕交還的。無論是被告人親自將底片交予原告人,或者原告人從其他渠道獲取這些底片,當被告人以物主身份向被告人索回上述底片時,原告人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拒絕交還,就變成侵佔這些財產了。 16.被告人向原告人多次追討,而且在2001年4月17日向原告人發出追討信件,而且詳列底片名單(可見文件夾F部)。PW1並沒有否認曾拒絕交還這些底片。他所持的理由有兩個: 就其中20份底片,原告人是向銳星借用所得到的。如果被告人要追討,理應向銳星進行追討; 此外, PW1又陳詞,如果他將底片交還被告人,他就可能被銳星追討。 17.既然原告人承認被告人是上述底片的物主,被告人當然對上述底片有絕對管有權。如過原告人沒有合理的理據,他就需要交還底片與被告人。原告人的底片是來自銳星,當被告人向他作出追討時,他就要考慮自己有沒有權利繼續保留這些底片。在沒有其他的理據下,原告人對底片的管有權,不可能優於銳星。銳星既不是底片的物主,而原告人也沒有証據証明銳星有權管有這些底片。這樣,原告人又何來理由拒絕被告人收回自己財產的權利呢? 18.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8th Edition)有一段(14-26)是這樣說的:-
19.如果原告人擔心銳星會向他追討,他大可向法庭提出申請,將底片交予法庭,然後由被告人與銳星進行訴訟。這也不是拒絕交還底片的理由。所以,當原告人拒絕交還這20份底片時,他就侵害了被告人的權利。 20.至於4份由被告人交予原告人的底片,雖然被告人當時沒有付款,但這些底片只是被告人提供原告人作印刷之用的模板,原告人並沒有在底片上工作,他對上述底片沒有留置權。更何況在發生糾紛期間,被告人經已向原告人發出期票,而且,付款的時間尚未到期,原告人根本並無任何理據,可以扣留被告人的底片。所以,他的做法也侵害了被告人這4份底片的權利。 21.本席裁定,原告人侵佔被告人財產,須對被告人的損失作出賠償。 22.被告人的損失為兩大類,首先是製作新的印刷用底片所需要的成本。被告人傳召了第1被告人証人(“DW1"),他是負責生產這些底片的製作公司代表。他說,重新製作24份的底片,共需$80,130.00。 23.被告人進一步追討經濟上的損失。 24.一般而言,因侵權而招損失,是賠償被侵佔財產的市值(market value)。根據被告人的答辯書,所有的底片共約值約五萬六千元。但在衡量賠償時,法庭亦可以考慮人侵權的其他可合理預見的損失。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8th Edition)有一段是這樣說的:-
25.在 Hall v. Barclay [1937] 3AER 620一案中,由於被侵權的物品並沒有市值,法庭使以更換物品的使費作為賠償。本案的情況相同。 26.以本案而論,原告人清楚知道這些印刷用底片是被告人營商之用,所以,可以預見到被告人會利用這些底片以賺取入息。但被告人在重新製作這些底片之後,理應再無損失。被告人也沒有証據指製作這些底片是需要長時間的。所以,本席裁定,原告人支付合理的重造底片費用後,就足以補償被告人的損失,而無須再作其他的補償。所以,本席在判予被告人損失賠償,只評估重新製作菲林的費用。被告人經濟損失的申請,理當駁回。 27.原告人雖然有盤問DW1的証供,但並沒有顯示DW1的收費過高或不合理。原告人也沒有其他証人,指証其收費不當。本席在小心考慮DW1的証供後,相信他的收費是合理的。所以裁定被告人可以獲賠償$80,130.00。 28.原告人裁決金額和被告人的裁決金額對銷之後,原告人須付被告人$18,865.00連同利息,利息由發出傳票日起至今日以年息8.14%計算,之後以法庭利息計算至付款日。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代表黃江山岀席, 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代表李敏勇岀席, 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