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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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傑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被判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由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要求推翻裁決。

Case No.HCMA 39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96/2002

HCMA39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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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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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1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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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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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陳傑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被判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由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要求推翻裁決。

2.馬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其中一項指原審裁判官在事實裁定方面在不同的時段有不同的演繹。本席亦關注到在審訊當天原審裁判官對本案事實的裁定作出的口頭裁決與其後裁斷陳述書中的演繹的確出現偏差。在口頭裁決中,裁判官清楚表明接納第一及第二證人之證供作為斷定上訴人當時行為的根據,他說:

「我接納第一同第二證人嘅證供,根據佢哋嘅證供,我毫無疑點,合理疑點底下,就係認為被告人當時嘅行為就係好似第一同第二證人所提及到咁樣去發生嘅,我亦都係毫無合理疑點底下,認為被告人當時個意圖,個企圖係一個猥褻嘅意圖嚟嘅,尤其是就係當被告人係故意打斜行去佢嘅左方,去第一證人身邊觸摸佢之後,亦都係打斜行向佢嘅右方就係離開嘅,喺個咁嘅情況同埋基礎底下,呢項控罪,我係裁定被告人係有罪嘅。」(參見謄本第11頁B-D段)

但在裁斷陳述書第11段中原審裁判官卻只表示接納第二證人「清楚而獨立」的證供作為斷定上訴人當時行為的依據,他說:

「本席亦考慮過第二證人曾經說過她是見到被告人觸摸第一證人的臀部而非如第一證人所指是她的左手手背。本席認為這點並不足以致使法庭對第一及/或第二證人就被告人案發時的行為的證供之可信或可靠性產生疑問。在這方面,本席考慮到第二證人並沒有提到她本人曾留意到被告人曾經觸摸另外一位女學生,而引致第一證人需要以左手保護她的臀部。但是,就被告當時的行為而言,本席是接納第二證人清楚而獨立的證供的。」

3.這種不一致的處理方法,顯示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仍存有疑團,而並非如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裁定。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當的。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命令將已繳的罰款發還上訴人。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簡松年律師行委託馬家颿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