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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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傑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被判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由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要求推翻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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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96/2002 HCMA39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5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1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1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陳傑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被判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由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要求推翻裁決。 2.馬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其中一項指原審裁判官在事實裁定方面在不同的時段有不同的演繹。本席亦關注到在審訊當天原審裁判官對本案事實的裁定作出的口頭裁決與其後裁斷陳述書中的演繹的確出現偏差。在口頭裁決中,裁判官清楚表明接納第一及第二證人之證供作為斷定上訴人當時行為的根據,他說:
但在裁斷陳述書第11段中原審裁判官卻只表示接納第二證人「清楚而獨立」的證供作為斷定上訴人當時行為的依據,他說:
3.這種不一致的處理方法,顯示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仍存有疑團,而並非如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裁定。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當的。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命令將已繳的罰款發還上訴人。
控方: 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簡松年律師行委託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