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瑞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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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永隆銀行提出,要求法庭就連瑞珍女士頒布破產命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第7524號所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連女士需要支付的金額為HK$6,568,185.60,命令在1999年8月4日作出。呈請人其 後變賣了抵押的物業,故此債務人所欠的債項為港幣三百餘萬。呈請人又在2001年8月3日,根據該得直判決,就連女士所擁有一物業的權益,向法庭取得了押記命令。

Case No.HCB 15179/2003
Court
HCB
Date13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5179/2003

HCB 1517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5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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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連瑞珍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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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3年10月13 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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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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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永隆銀行提出,要求法庭就連瑞珍女士頒布破產命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第7524號所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連女士需要支付的金額為HK$6,568,185.60,命令在1999年8月4日作出。呈請人其 後變賣了抵押的物業,故此債務人所欠的債項為港幣三百餘萬。呈請人又在2001年8月3日,根據該得直判決,就連女士所擁有一物業的權益,向法庭取得了押記命令。

2.2003年7月7日,呈請人向連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連女士。償債書所追討的金額,本為HK$3,017,549.42,扣減了呈請人估計押記命令有關物業的價值後,實際所欠債項為HK$2,883,755.12。2003年8月11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8月1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連女士。

3.連女士曾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但其申請被拒絕。連女士向法庭陳述,她反對破產呈請,因為她有充分的理由去撤銷法庭在1999年8月4日所作出的得直判決,該判決是在她沒有遞交抗辯書的情況下所作出。連女士宣稱,作出得直判決的時候,她並不知道這事,她只在2001年5月才得知呈請人已獲得得直判決。

4.即使連女士所言屬實,她知道得直判決後,一直沒有向法庭作出任何撤銷得直判決的申請。據呈請人的律師陳述,呈請人在2001年8月申請押記命令,連女士也有出席聆訊。本席不擬把破產呈請押後,讓連女士申請撤銷得直判決,因為本席認為這樣的申請,成功機會是微乎其微的。

5.由於連女士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或具實質爭議的理由,去撤銷呈請人所取得的得直判決,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關祖堯律師事務所張志韜律師代表。

欠債人:連瑞珍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楊鳳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