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杜式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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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在銀行合併前,呈請人的前身是中南銀行。呈請人對債務人張惠英女士及其丈夫杜式喜先生提出破產訴訟,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267號的得直判決。該判決在2001年1月18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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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6792/2001 HCB 679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6791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張惠英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679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杜式喜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5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5月1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在銀行合併前,呈請人的前身是中南銀行。呈請人對債務人張惠英女士及其丈夫杜式喜先生提出破產訴訟,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267號的得直判決。該判決在2001年1月18日作出。 2.2001年4月11日,呈請人向張女士及杜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2001年6月21日,償債書在報章刊登,所追討的債項共為HK$3,485,559.48,包括計算至2001年1月12日的利息,並扣除兩名債務人抵押給呈請人位於跑馬地一物業的估計價值。 3.呈請人在2001年8月23日入稟法院,要求對張女士及杜先生頒佈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1年11月27日以面交方式送達兩名債務人。 4.如前所述,破產呈請是基於兩名債務人之無抵押部份債項作出。直至2002年1月1日,他們所欠的債項共為HK$3,152,574.52。 5.張女士及杜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的唯一理由,是因為呈請人持有其他債務人所抵押的物業。張女士、杜先生及另外兩名債務人, 潘家泰先生及張惠玲女士,共同向呈請人擔保一間名為Everbright Toys Manufacturing Co. Ltd的債項。除了張女士及杜先生之外,潘先生、張惠玲女士及該公司都有向呈請人提供抵押。據張女士及杜先生指稱,其他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應足以清還呈請人向他們追討的債項。 6.本席並不接納這點作為抗辯的理由。第一,呈請人在法律上無需考慮其他債務人所提供的物業抵押。呈請人只要證實就兩名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並不足以清還該兩名債務人應付的債項,已可以提出破產呈請。第二,根據呈請人提供的證據,即使其他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也計算在內,亦不足以清還該公司及兩名債務人應償還的債項。本席接納呈請人這方面的證據。 7.最後,本席須提出,杜先生曾向本席表示,他欠下其他債權人約HK$21,000,000。他打算與其他的債權人商討,進行債務重組。基於這原故,本席在2002年4月12日把破產呈請押後4星期,給予杜先生及張女士一個機會,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在4個星期之內,向他們的債權人提交債務重組的建議及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破產聆訊遂押後至今天。直至今天,杜先生和張女士都沒有提交書面的債務重組建議給他們的債權人,也沒有向法庭遞交臨時命令的申請,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應將破產呈請再次押後。 8.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兩名債務人也沒有能力清還債項,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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