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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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陳蓓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的罪名成立,被判監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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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00/2002 HCMA20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0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NKCC 74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陳蓓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的罪名成立,被判監九個月。 2.涉案的虛假文書是一張偽造的VISA金信用卡。事發在去年12月19日,地點是在太子道新世紀廣場,當時上訴人與另外一名女子在廣場內某時裝店購物,其後該女子以信用卡付款。控方第一證人店員葉小姐發覺該女士出示的信用卡有可疑,正當她在查核信用卡的事候,該女士迅速離開店舖,上訴人亦隨後急步離開。第一證人發覺後立即從後追趕,商場的保安人員(控方第二證人)亦加入追截。當上訴人跑近"G2000"店舖的時候,第一證人聲稱她看見上訴人把一張類似信用卡的物體拋進一個垃圾箱內,第二證人亦說他看見上訴人把一些東西拋進位於275號店外的垃圾桶內。 3.本案第三名控方證人是一名警員。事發後他在商場275號店外的垃圾桶內最上層的位置發現了一張用透明膠套套着的信用卡。經查證後,發覺卡主的資料和發卡銀行的名字不乎。其後上訴人被控以本項罪名。 4.上訴人審訊時由律師代表,她選擇不作證,辯方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官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他裁定第一證人曾經清楚地看見上訴人把涉案信用卡拋進垃圾桶,因而裁定上訴人管有該偽造信用卡。而該信用卡是屬於虛假文書。 5.上訴人上訴時聲稱第一證人的證供自相矛盾和錯漏百出,以證人當時奔跑的情況,她根本無可能看到在她前方奔跑的人的動作。上訴人堅稱與事件無關,她只是因控方證人的誤會被拘捕。 6.裁判官在審訊時已聽取和考慮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就本案的聲稱疑點這方面的陳詞,他裁定了三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和可信的證人並接納了他們的證供。就證人誠信的問題,裁判官在審訊時有機會觀察證人作證時的神態﹑舉止後才作出上述的裁斷,上訴法庭絕少會干預原審法庭在這方面的裁決,本案亦不例外。既然裁判官接納了三位證人的證供,本案便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裁判官作出定罪的裁決。 7.裁判官在法律和證供詮釋方面並無犯錯,因此本席裁定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定罪的裁決。
控方:由律政司鄭凱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