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詩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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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林偉明先生及其妻子劉詩銘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對他們作出破產命令,因為他們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他們欠下的債項。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15275/2003
Court
HCB
Date13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5275/2003

HCB 1527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15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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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林偉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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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527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15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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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劉詩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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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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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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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兩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林偉明先生及其妻子劉詩銘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對他們作出破產命令,因為他們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他們欠下的債項。

2.林先生及劉女士都向法庭遞交了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就林先生而言,他總共有36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下的債項超過港幣二百六十多萬,其中包括一位羅培才先生,林先生欠下羅先生的債項為港幣五十萬元。劉女士的情況與林先生相若,無抵押的債權人共有31位,她欠下的債項超過港幣二百一十多萬,而林先生欠下羅先生的債項,是與劉女士共同欠下的。他們兩人,除已抵押給某些債權的物業之外,只有少量銀行存款。

3.羅先生反對林先生及劉女士的破產呈請。據羅先生所稱,林先生及劉女士向他要求貸款時,宣稱他們在美國有一物業,故此,羅先生才借了港幣五十萬給他們,並沒有要求抵押。本席已向羅先生指出,債權人反對債務人破產的理由,通常只有一個,就是債務人持有的資產,足以清還所有債權人的債項。羅先生並沒有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林先生及劉女士確擁有美國的物業,及該物業的價值足夠清還他們的債項。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應該對兩名債務人作出破產命令。

4.本席也向羅先生指出,一旦破產管理署作為破產受託人,將會接管兩名破產人的資產,這當然包括羅先生指稱他們在美國擁有的物業。假若指稱屬實,破產受託人自會採取一切適當的步驟,變賣該物業及一切可變賣的資產,以清還兩名破產人所欠下的債項。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由謝偉俊律師行何傳經律師代表

反對債權人:羅培才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楊鳳明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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