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謝建林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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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呈請由亞洲商業銀行提出,追討債項的金額是HK$2,991,898.96,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720號取得的得直判決,得直判決在2001年3月15日由聆案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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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3007/2002 HCB 30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3007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謝建林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亞洲商業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5月2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破呈請由亞洲商業銀行提出,追討債項的金額是HK$2,991,898.96,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720號取得的得直判決,得直判決在2001年3月15日由聆案官作出。 2.呈請人向債務人謝建林先生追討,因為謝先生簽署了一份個人擔保,為謝先生及其兄長持有股權的一間有限公司,所欠呈請人的債項提出擔保。 3.於2002年1月18日,呈請人向謝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謝先生。2001年2月16日,呈請人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呈請書在2002年4月2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謝先生。據呈請人在2002年5月25日,所作的有關欠債的誓章,由於在2002年4月3日,呈請人已出售作為抵押的物業,故此,呈請人所追討的債項減為HK$2,054,650.14。 4.謝先生向法庭表示,他在有限公司並沒有任何利益,也沒有參與該公司的運作及業務,公司的一切都由他的兄長打理。謝先生又說他並不明白所簽署擔保書的內容,也沒有人向他解釋該份英文書寫的文件。呈請人在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0年第5720號,向謝先生追討,謝先生曾因此申請法律援助,但並沒有成功。該得直判決,謝先生並沒有提出上訴或申請撤銷。 5.由於法庭已作出得直的判決,謝先生在法律上有責任清還法庭裁定他需要清還的債項。本席並不認為,謝先生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呈請人:由蕭智林,溫嘉旋,梁達堅律師行楊志達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