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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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鄧以律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四年。申請人於六月十七日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罪及減刑。上訴聆訊日期暫未定出。

Case No.CACC 325/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25/1999

CACC 32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9年第3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95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鄧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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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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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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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鄧以律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四年。申請人於六月十七日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罪及減刑。上訴聆訊日期暫未定出。

2. 根據控方代表律師,布偉倫高級政府律師向本庭提出的資料,最早可以聆訊上訴的日期不會在本月底。申請人於七月十三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聆訊。申請人於誓章中宣稱他在香港有固定職業,而妻子及兩名兒女亦在香港,所以他在香港有強烈的家庭聯繫。雖然他有兩次犯案紀錄,但他不會棄保潛逃。申請人在誓章中又稱他可以提供港幣五萬元現金保釋或者同等金額人事作担保。

3. 申請人今早向本庭出示兩份文件。一份是關於他申請法援事項,及法援處給他的回信。雖然法援處於回信中聲明不會提供法援,但附上大律師對本案的法律意見。申請人稱大律師認為他上訴成功機會高。因為有關証人認辨疑犯的証供,法官是不應接受的。

4. 申請人亦在第二份文件用書面申述數項申請保釋理由。這些理由,總括而言有三方面:

5. 第一是指証人認出申請人是疑犯的証據。申請人稱証人之証據不應被法官接納。因為証人主要說疑犯背部是沒有紋身,而申請人之背部則有一大片紋身。証人又稱疑犯胸前紋有兩隻鷹,但申請人稱他不只背部有紋身,而胸前的不是鷹,而是一龍一鳳型之紋身。所以証人証供與事實不相符。此外,申請人稱要他供養八十歲老父及七十歲母親,並需要撫養兩兒女,如果他被扣押,他便不能上班,因而失去工作。如果上訴得直,他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他又說他可以提供五萬元現金作為保釋金。總括來說,申請人不外是要指出因為他在証據不足下而被定罪,他上訴成功機會很大。

6. 代表政府方面的布大律師亦有陳詞。他稱申請人的上訴成功機會微乎極微。因為主要有兩點可以定他罪。

7. 第一點是申請人自己的會面紀錄。申請人在會面紀錄曾經作某項承認。此外,在認人方面,雖然法官在判刑理由第四頁末曾說,証人在認人時,若能認出疑犯是申請人,這是可以支持証人本身之証供。這一點似乎是有矛盾的地方,有可以有爭議之處,但這不會影響判決。

8. 在判刑方面,布大律師稱,申請人被判監四年,而一般性入屋犯法罪的刑期是三年。即使上訴成功的話,刑期亦不會短於三年。所以,這亦不是一個給予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的適當理由。

9. 本庭認為是否准許已被定罪之申請人於等候上訴聆訊期間保釋外出,主要的考慮因素是上訴獲得上訴法庭接納的可能性。倘若上訴機會是微乎其微或是渺茫,或申請人是毫無把握上訴法庭會接納上訴的話,則申請人是不會獲得保釋的。

10. 本庭已考慮雙方之陳詞,亦已詳細閱讀李瀚良暫委法官在處理這案件的裁決理由書及判刑理由書。雖然理由上有多少可以爭議之地方,本庭認為上訴人上訴成功機會不是申請人所說的如此大。 基於以上原因,特別是上訴聆訊日期距今不會太遠。本庭認為申請保釋理由不足,本庭拒絕申請。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鄧以律,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 律政司由布偉倫高級政府律師代表